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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超市销售印有知名卡通图案的商品构成侵权需赔偿 - 郑州著作权侵权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中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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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案号:(2021)豫0192知民初52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保罗某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9月28日注册,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对"大嘴猴julius"卡通形象进行了登记,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作品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6-F-00260207,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保罗某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为1995年12月,首次发表时间1995年12月31日。

2015年1月1日,保罗某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宏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授权文件,授权宏某公司在中国大陆、澳门及香港地区的所有商品类别上独占使用其知识产权,包括国作登字-2016-F-00260207号"大嘴猴Julius"卡通形象美术作品,授权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

2018年1月16日,公证人员会同代理人在位于郑州市中牟县的"中某"(经营者为王某花)购买了暖手棉桶一个,该棉桶上印制有"大嘴猴"图案。经比对,该图案与国作登字-2016-F-00260207号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相同。

中某于2013年9月11日注册成立,经营者为王某花,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办公用品等。

法院判决结果:被告中某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给广大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敲响了警钟!很多老板可能觉得:"我只是个小超市,卖个普通日用品,怎么就侵权了?"但事实是,销售带有他人著作权图案的商品,未经许可就是侵权,无论你是大商场还是街边小店。

关键风险点:

  1. "不知情"不是免责理由
    很多商家认为"我不知道这是侵权商品"就可以免责,但法院不这么看。作为经营者,你有义务审核商品的合法来源。本案中,被告王某花作为超市经营者,应当对明显带有知名卡通形象的商品保持警惕,不能以"不知情"推卸责任。

  2. 小侵权也有大代价
    本案仅判赔1200元,但加上诉讼费、时间成本和店铺声誉损失,实际代价远不止这些。更重要的是,一旦被认定侵权,可能被持续追责,甚至影响营业执照年审。想象一下,你辛苦经营的小店因为一两件侵权商品被起诉,多不值得!

  3. 拒不到庭=自认败诉
    本案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没出庭,结果法院直接认定其放弃抗辩权利。很多小商家觉得"我又不懂法律,去了也没用",这是大错特错!不出庭等于把胜诉机会白白送给对方,法院会按照原告说的判。本案中,如果被告出庭提供进货凭证、说明情况,赔偿金额可能大幅降低。

企业实操建议:

特别提醒:很多小微企业认为"我是个体户,没人会告我",但本案证明,即使是街边小超市,也会被专业维权团队盯上。大品牌维权往往采用"批量诉讼"策略,专门针对小商户取证起诉,因为小商户法律意识弱、容易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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