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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接手方必须履行原拆迁还建义务-宜城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宜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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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6民终71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李某、李某某原用于经营餐饮的房屋坐落于宜城市襄沙大道42号甲(宜城市行政服务中心斜对面,土地证号为20××32)门面一间:砖混结构,面积80㎡。宜城某王房地产公司欲拆迁该房屋进行商业开发,就房屋拆迁还建相关事宜和两人达成一致协议,于2013年5月8日签订《房屋拆迁还建协议书》,约定用宜城某豪房地产公司所改建的"荣豪商业街"门面房二间面积100㎡进行还建,交付时间为2015年5月8日。若不能按时交付,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并按还建门面房开盘价总面积价值的30%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李某、李某某腾出房屋,某王房地产公司支付了拆迁补偿费共计33万元,将房屋拆除并进行商业开发。

2015年9月22日,宜城某来盛景房地产公司与宜城某豪房地产公司达成《合作经营荣豪商业城项目补充协议》,约定项目建成后,优先分配拆迁还建房、已销售且登记的房屋。

2015年11月12日,某王房地产公司和某豪房地产公司的全体股东签订《协议书》,约定为李某某等四户业主还建门面房,具体位置在荣豪项目中C区和D区选定。

2019年7月,李某、李某某自行于荣豪商业街主干道一楼门面C、D区分别选定门面两间,但因房屋交付问题始终未达成协议,导致纠纷。

法院判决结果:三被告(某王房地产公司、某豪房地产公司、某来盛景房地产公司)共同向原告交付位于荣豪商业街主干道一楼门面C、D区两间门面房计100㎡;某王房地产公司向原告支付安置补偿费10万元;驳回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90万元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房地产企业常犯的错误:以为"我没签合同,就可以不负责"。宜城某来盛景房地产公司明明和李某、李某某没有直接签订合同,为什么法院还判它要负责交付门面房呢?

原因很简单:当你接手一个项目时,项目原有的债务和义务也会跟着项目一起"转移"到你身上。就像你买了一套二手房,如果原房主欠了物业费,物业公司依然可以找你追讨一样。某来盛景房地产公司在2015年9月接手了荣豪商业城项目,而李某、李某某的拆迁还建问题早在2013年就已经确定,且在项目资产中。根据他们与某豪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协议,项目建成后要"优先分配拆迁还建房",这就意味着某来盛景房地产公司接手项目的同时,也接手了这些还建义务。

很多企业老板在收购项目时只看到"蛋糕",却忽略了"蛋糕"下面可能藏着的"地雷"。某来盛景房地产公司就是典型的"只看眼前利益,不查历史问题",结果花了钱买项目,还要额外承担100㎡门面房的交付义务和10万元补偿费,还搭上了1万多元的诉讼费。

给企业的风险防范建议

  1. 项目收购前必须做"全面体检"
    在收购房地产项目前,务必聘请专业律师对项目进行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特别是要查清是否存在未履行的拆迁还建协议、历史遗留债务等。不要只看财务报表和资产清单,更要查"隐形债务"。

  2. 协议条款要明确"责任切割"
    如果发现项目存在历史问题,一定要在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这些问题由原项目方负责解决,如果因此导致你方损失,原项目方要全额赔偿。像本案中某来盛景房地产公司虽然可以向某豪房地产公司追偿,但已经白白打了场官司。

  3. "口头承诺"不如"白纸黑字"
    某豪房地产公司在2013年的《房屋拆迁还建协议书》上没盖章,本可以不承担责任,但后来股东签字的《协议书》又追认了这个义务。企业之间的重要约定,一定要有正式书面文件并加盖公章,避免"我以为你同意了"的模糊地带。

  4. 别把"临时安置费"当小事
    本案中,某王房地产公司以为付过33万元拆迁补偿费就完事了,却忘了协议中还约定了逾期交房要付临时安置费。很多企业觉得"拖一拖没事",结果小钱拖成大钱,还影响企业信誉。

  5. 违约金条款要合理设定
    本案中法院没有支持90万元违约金,因为双方都没提供开盘价格作为计算依据。企业在签合同时,违约金条款要具体明确,最好约定计算方式(如按日万分之几),避免"按开盘价30%"这种模糊表述。

最后提醒各位企业家:房地产项目不是简单的"买地盖房",背后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在项目转让、合作开发时,千万别图省事、怕花钱不做尽职调查。一次专业的法律审查,可能帮你省下百万损失。记住:项目可以转让,但责任不会消失,只会转移——要么转给原项目方,要么就落到你头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