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辆出事故被挂靠方必须赔钱-宜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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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0)鄂0684民初252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9年2月9日21时15分许,吴某持A1A2驾驶证驾驶鄂F×××**“北方”牌大型普通客车沿250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5KM+500M处,行经结冰湿滑的路面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方向失控,冲入道路南侧农田中,并向右发生侧翻,造成车上乘员李某等人受伤、行李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宜城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脑外伤后综合症、多部位肌肉损伤、肋骨骨折等,住院85天后出院,医嘱多休息并继续治疗。周某垫付医疗费28957.64元,李某后续复查支付674.84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残程度为十级,误工期15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李某支付鉴定费1560元。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等人无责任。事故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宜城市某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周某;该车于2018年12月27日在中国某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每人限额40万元),保险期覆盖事故发生日。周某与宜城市某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日签订《客运班车线路经营合同》,吴某持有合法从业资格证。李某自2016年10月起在湖北某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洗碗工作。
判决结果:法院判令中国某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李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142052.98元;宜城市某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周某、吴某连带赔偿李某鉴定费和精神抚慰金3560元,冲抵周某已垫付的医疗费后,李某需返还周某25397.64元;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的核心教训是:企业采用挂靠经营模式时,不能以为签了“免责合同”就高枕无忧——一旦挂靠车辆出事故,被挂靠公司照样要赔钱!
为什么这么说?
本案中,宜城市某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挂靠方)辩称:“车是周某实际所有,合同约定事故损失由周某承担,我们不赔!”但法院直接驳回了这一理由。判决明确:挂靠公司作为车辆登记所有人,对车辆运营负有管理责任;即使内部合同约定由实际车主担责,也不能对抗事故受害者的索赔权。最终,被挂靠公司被迫和实际车主、司机一起“连坐”赔偿。
很多运输企业常犯的错误:
- 误以为“挂靠=甩锅”:收了管理费,却只当“影子老板”,不检查车辆安全、不培训司机。本案中路面结冰湿滑,若公司提前预警或加强驾驶培训,事故本可避免。
- 迷信“免责条款”:挂靠合同写“事故全由车主赔”,但法律不认这种“霸王条款”。法院会优先保护受害者权益,被挂靠公司逃不掉责任。
- 保险买得“差不多就行”:本案因买了足额承运人责任保险(40万元/人),保险公司兜底了大部分损失。但若保险额度不足,缺口将由公司和车主共同承担,风险巨大。
企业如何防范这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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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当“甩手掌柜”,管理要落地
挂靠不是“挂名就行”!企业必须:- 定期抽查挂靠车辆安全状况(如刹车、轮胎等),尤其在雨雪天气前强制检修;
- 组织司机安全培训(例如湿滑路面操作规范),保留培训记录作为免责证据;
- 对违规司机及时停运整改,别为省管理费埋下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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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额度要“顶格配”,别省小钱吃大亏
- 承运人责任险至少买够行业建议额度(本案40万元/人是基础,长途客运建议50万以上);
- 额外购买“附加不计免赔险”,避免保险公司以“医保标准”等理由少赔(本案中保险公司曾主张医疗费按医保报销,险些少赔);
- 每年复核保险条款,确保覆盖“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易遗漏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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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合同要“真风控”,别签“废纸条款”
- 合同中必须约定:实际车主需缴纳风险保证金(如5-10万元),用于垫付事故赔偿;
- 要求车主购买“雇主责任险”,一旦司机失误导致事故,由该保险分担赔偿;
- 明确写入“若因车主疏忽(如未培训司机)导致事故,公司有权追偿全部损失”,让条款真正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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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第一时间“救人+留证”
- 像本案周某主动垫付医疗费,既快速救助伤者,又减少后续纠纷;
- 立即固定证据:保存车辆检查记录、司机培训档案、GPS行车数据,这些都可能成为法院免责的关键依据。
记住:挂靠经营是把双刃剑——省了购车成本,却可能赔掉整年利润。企业千万别为省管理费,把“挂靠”变成“挂雷”。只有真正管好车、管好司机、管好保险,才能让挂靠模式安全跑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