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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已付全款占有商铺,抵押权人未尽审慎义务不得执行-巩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1 巩义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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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5)豫0181民初290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16年12月8日,李某林与巩义市弘某公司签订海悦明城商铺认购合同,以1650000元的价格认购海悦明城项目第3号楼1-2层04号商铺,双方同日签订承诺书,对付款、有权回购、继续持有等内容进行了书面承诺。1650000元款项已支付。李某林取得案涉商铺后于2019年3月将案涉商铺出租他人使用。2019年12月10日,弘某公司与张某普签订抵押合同,将案涉商铺办理抵押登记。

张某普与弘某公司、张保才、杨路锋、张琳琳、杨坤鹏、坤鹏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30日作出(2022)豫0181民初7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弘某公司等偿还张某普借款8,965,983元及利息,张某普对弘某公司抵押的9套房产的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张某普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4年7月31日查封了弘某公司名下位于巩义市白云山路6号1号楼12商业房屋。李某林提出异议,请求解除查封。

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房产,但驳回李某林要求确认所有权及过户的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说清楚了一个关键问题:当商铺被"先卖后抵押"时,如果买家已经付清全款并实际占有使用,而抵押权人(借钱给开发商的人)在抵押前没好好调查房屋真实情况,买家就能阻止房产被执行!

法院为什么支持买家李某林?主要有三点:

  1. 买家"四证齐全":李某林在法院查封前已签合同、付清房款、实际占有商铺,且没过户不是他的错(开发商弘某公司故意隐瞒已售事实)。
  2. 抵押权人"偷懒踩坑":张某普作为大额借款的出借方,明知商铺已被出租使用,却只看开发商给的房产证就办理抵押,连租户都没问问——这相当于买房时只看卖家说"房子干净",连门都没进就交钱,法院认定他没尽到基本调查义务。
  3. 权利有"先后顺序":善意买家的权利(物权期待权)优先于"带病"的抵押权。就像排队买东西,先付钱占位置的人,比后来插队但手续不全的人更有资格拿到商品。

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风险

1. 开发商/卖家风险:别耍"一房二卖"小聪明

2. 借款方/抵押权人风险:别只认"红本本"

3. 买家风险:口头承诺不如"白纸黑字"

特别提醒:商铺、写字楼等商业房产不享受"唯一住房"的法律保护!但只要像本案买家一样做到"合同+付款+占有+无过错"四要素,仍能有效对抗抵押执行。企业购买非住宅房产时,务必比买住宅更谨慎——没有"生存权"兜底,全靠证据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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