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否认劳动关系不能推翻工伤认定-巩义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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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案号:(2024)豫0181行初17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01民终6730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河南锦某公司与马某赢自2023年7月22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3年9月12日21点多,马某赢在河南锦某公司车间加班期间激光焊机光线反射导致双眼受伤,9月13日前往某中医院进行检查,初步诊断为:外伤后黄斑癫痕(双眼),当天又去了河南省人民医院,诊断结论:双眼黄斑光损伤。
2023年11月6日,马某赢向巩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2024年6月5日正式受理,并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邮寄送达给河南锦某公司。后经调查核实,该局于2024年7月15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马某赢为工伤。
河南锦某公司不服,以与马某赢不属于劳动关系为由,于2024年12月6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法院最终驳回了河南锦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申请费50元由该公司承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的核心问题是:当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后,企业能否以"不是劳动关系"或"受伤不是在本公司"为由推翻工伤认定?
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不能!
为什么呢?主要有三点原因:
第一,已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无法否认
本案中,已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了马某赢与河南锦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想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再否认劳动关系,就像"已经签字确认的合同又说没看过"一样,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企业防范建议:
如果企业与员工确实只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比如临时性、短期性工作),一定要在用工之初就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清晰界定双方关系。千万不要等到员工受伤后再来"解释",那时往往为时已晚。
第二,举证责任在企业,不回应等于认输
工伤认定过程中,人社局会给企业发送举证通知书,要求企业提供反驳证据。本案中,河南锦某公司声称"没收到通知",但人社局有邮寄和现场送达的证据。企业没提供反驳证据,就等于默认了工伤事实。
企业防范建议:
- 确保公司注册地址能正常接收邮件,或指定专人负责接收政府文件
- 收到举证通知后,即使觉得不合理,也要积极回应并提供证据
- 保留好考勤记录、工作安排、安全培训等基础材料,关键时刻能救命
第三,"在其他单位工作"不等于"伤害在其他单位造成"
本案中,企业辩称马某赢"在多个工厂工作",所以伤害可能是在别处造成的。但企业没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伤害发生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仅凭猜测是无法推翻工伤认定的。
企业防范建议:
- 建立规范的加班审批和记录制度,明确工作时间界限
- 为特殊岗位(如焊接)配备符合标准的防护设备,并保留发放记录
- 员工受伤后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必要时拍照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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