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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未尽审慎调查义务将导致抵押权无法对抗善意买受人-巩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巩义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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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5)豫0181民初280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6年12月15日李某与巩义市某公司签订商铺认购合同,以157万元的价格认购某项目第3幢1-2层04号商铺,双方同日签订承诺书,对付款、有权回购、继续持有等内容进行了书面承诺。157万元款项已支付。李某取得案涉商铺后于2019年5月将案涉商铺出租他人使用。2019年12月10日,巩义市某公司与张某签订抵押合同,将案涉商铺办理抵押登记。

张某与巩义市某公司、张保才、杨路锋、张琳琳、杨坤鹏、郑州坤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23年1月30日作出(2022)豫0181民初7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巩义市某公司等需偿还张某借款8,965,983元及利息,张某对抵押的9套房产的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张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4年7月31日查封了巩义市某公司名下的该商铺。李某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不得执行该房屋并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法院判决:不得执行位于巩义市某的房产;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风险警示:抵押不是"万能护身符",忽视调查等于埋雷

这个案子看似是个人买房和借款的纠纷,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接受房产抵押时,如果只看房产证不看实际情况,你的"安全垫"可能一夜消失

很多企业老板以为:"只要房产证上写的是抵押人的名字,我就高枕无忧了。"但法院判决戳破了这个幻想。本案中,张某作为大额出借人,明明看到商铺已经被租出去经营了(李某早在2019年就把商铺租给别人了),却只轻信了巩义市某公司提供的房产证,没有去问问租户是谁、有没有买房合同。法院一针见血地指出:"作为大额出借人,应当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对租户进行调查了解"。因为这个疏忽,张某的抵押权被认定为"存在瑕疵",最终无法对抗李某这个真实买家。

企业必须警惕的3个致命误区:

误区一:"房产证在手,天下我有"
房产证只能证明法律上的产权归属,却不能反映实际占有情况。现实中,开发商把已售房屋再抵押的情况屡见不鲜。本案中李某虽未办产权证,但已付全款、实际占有并出租,法院认定其"物权期待权"优先于存在瑕疵的抵押权。

误区二:"调查是多此一举"
企业常认为"借款人有房产证就够了,哪有空查东查西"。但法院明确表示:大额借款必须实地查看抵押物!如果商铺已经装修营业、有租户入驻,却不去核实租户身份,就是重大过失。本案中张某明知商铺被租用却不调查,直接导致抵押权"站不住脚"。

误区三:"买家手续不全=权利无效"
李某虽然只签了认购合同而非正式买卖合同,也没办网签备案,但法院认为:只要买家无过错(如已付全款、实际占有、非自身原因未过户),其权利就应受保护。特别是当抵押权人存在调查疏忽时,善意买家的权利将优先于抵押权。

企业防范指南:三步守住抵押安全线

  1. 必做"三看"实地调查

    • 看现场:亲自到抵押房产查看,确认是否空置或已被占用
    • 看使用人:如有租户或业主,必须核实其与产权人的关系(要求提供买卖合同、付款凭证)
    • 看痕迹:检查是否装修、挂招牌等,这些都可能是已售出的信号
  2. 完善"四查"尽职流程

    • 查销售备案:到房管局查询是否已网签或备案
    • 查物业记录:向物业公司了解实际使用人及缴费情况
    • 查历史纠纷:检索该房产是否涉及其他诉讼
    • 查产权人陈述:要求产权人书面承诺"该房产无权属争议"
  3. 保留"证据链"自保
    每次调查都要留存照片、录音、书面记录等证据。本案中若张某能证明自己确实调查过租户情况,结果可能完全不同。特别注意:大额抵押必须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由双方签字确认

真实教训:某建材公司曾接受一处"优质商铺"抵押放贷500万元,结果发现商铺早在3年前就被开发商卖给10多位小业主,因开发商跑路未过户。当公司申请执行时,所有买家联合提出异议,最终法院认定抵押无效——原因正是公司未做任何实地调查,仅凭房产证就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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