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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未证明财产独立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仙桃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仙桃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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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案号:(2025)鄂9004民初369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1年1月1日,湖北某公司与聂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聂某在湖北某公司从事装卸工作,合同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2021年7月20日下午3点20分,聂某在工作时受伤。2021年12月2日,湖北某公司及聂某向仙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21年12月8日,仙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聂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23年7月31日,聂某作为申请人,以湖北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仙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3年9月10日,仙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湖北某公司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于2023年2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湖北某公司支付聂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189770元。湖北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6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查明,湖北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成立,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12月8日,公司的自然人独资股东金某变更为王某华,又于2024年4月10日由王某华变更为程某。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金某对湖北某公司应支付给聂某的189770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由金某负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给所有企业主,尤其是中小企业老板敲响了警钟:当您是"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时,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分开,您可能要为公司债务"买单"!

通俗解读:
金某是湖北某公司的唯一老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聂某在2021年7月工作时受伤,后来被认定为工伤,法院判决公司需要赔偿近19万元。虽然金某在2022年12月把公司卖给了别人,但因为工伤发生在他当老板期间,而且他拿不出证据证明"公司钱"和"自己钱"是分开的,所以法院判他个人也要为这笔赔偿负责。

对企业主的三大警示:

  1. "一人公司"不等于"个人公司"
    很多小企业主认为"公司是我开的,钱就是我的",这是大错特错!法律上,公司和股东是两个独立主体。如果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当公司欠债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您用房子、存款等个人财产来偿还。

  2. 股权转让≠责任免除
    金某以为把公司转让出去就没事了,但因为债务发生在他在任期间,且无法证明财产独立,最终还是要承担责任。这告诉我们:股权转让前必须做好财务"断尾"工作,否则可能"前东家"的责任还要您背。

  3. 财务规范是护身符
    法院判决的关键点在于:金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这提醒我们:

    • 严格分开账户:公司钱和个人钱绝对不能混用,不要用个人账户收公司款
    • 规范财务记录:保留完整的会计凭证、银行流水、财务报表
    • 定期审计:每年做财务审计并保留报告,这是证明财产独立的最有力证据
    • 避免随意抽资:不要把公司资金用于个人购房、购车等消费

给企业主的实操建议:

尽量避免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找亲友作为挂名股东(持股1%即可),这样就不适用《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定。

如果必须是一人公司,务必做到"三个绝对"

工伤等劳动风险要提前防范

记住: 公司是"有限责任",但当您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时,这个"有限"就变成了"无限"!财务规范不是做给税务局看的,更是保护您个人财产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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