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在借条盖章不担责!借款用途不影响合同主体-仙桃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5)鄂96民终41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谭某与李某系合作伙伴,李某以扬州某甲有限公司名义对外承接工程,挂靠在该公司。2023年8月18日,因监利市林场村采砂劳务项目需交纳工程保证金,李某向谭某借款,谭某委托湖北某乙有限公司于当日向扬州某甲有限公司农业银行账户转账100万元。后谭某另向李某现金交付5万元。该笔款项为扬州某甲有限公司缴纳工程保证金使用。2024年9月28日,李某向谭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谭某人民币壹佰零五万元整,用于2023年8月份林场村项目投标保证金,该款于2024年9月28日前还清(如果不还每月承担2.4万的利息),说明情况:有2023年和2024年借款合计105万元。”李某在借条上签名捺印。后经谭某催讨,李某至今未还。
二审补充查明:湖北某乙有限公司与扬州某甲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5日签订《劳务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将“2021年度杨某乙坦闸下可采区采砂劳务作业项目”分包给某甲公司,合同金额697万元。某乙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至8月18日期间,先后五次向某甲公司汇款697万元,其中2023年8月18日转账100万元备注“劳务”。李某借用某甲公司资质负责施工,资金均由李某自行负担。双方结算后,李某欠谭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105万元,故出具前述借条。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令李某和扬州某甲有限公司共同偿还谭某105万元借款及利息;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仅由李某个人还款,扬州某甲有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被借款”风险?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是:企业即使用了借款,只要没在借条上盖章或签合同,就不用还钱! 很多老板以为“钱进公司账户、用在公司项目”就等于公司借款,但法院明确说了:借款合同只约束签合同的人。就像你朋友用你家地址收快递,不代表快递是你买的——李某借的钱进了某甲公司账户、交了保证金,但借条是李某个人签的,某甲公司没盖章、没授权,所以二审直接判公司“脱责”。
企业必看的3个风险防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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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是生命线,别让员工“口头代表”公司
李某以某甲公司名义接工程,但借款是个人行为。法院强调:合同只对签字人有效。企业必须规定,所有对外借款、担保必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公章,缺一不可。员工说“帮公司借钱”?没盖章就是个人债务!建议在公司章程里写明:“未经书面授权,员工借款一律视为个人行为”。 -
账户收款≠公司借款,资金用途别混为一谈
某甲公司收到100万元后用于交保证金,但转账备注是“劳务”(工程款),法院据此认定这是某乙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和谭某的借款无关。企业要注意:- 对公账户收款必须备注真实用途(如“工程款”“服务费”),避免模糊写“往来款”;
- 如果真要借款,必须同步签订借款合同,否则对方可能拿着转账记录说“这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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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合作要划清“钱袋子”,别当“背锅侠”
李某挂靠某甲公司施工,自己掏钱垫资,结果欠债拖累公司。法院指出:挂靠人资金自担,公司不为个人债务买单。企业若允许挂靠,务必做到:- 签订书面协议,写明“施工资金由挂靠人自行解决,公司不承担任何债务”;
- 严禁用公司账户代收代付挂靠人的私人款项,所有资金走独立账户。
总结:借款合同认“章”不认“人”!企业老板要牢记:盖了章的债务跑不掉,没盖章的别乱认。日常管理中,严格规范用章流程、区分公私账户、保留资金凭证,就能避免“被借款”的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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