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偿债人签字需谨慎,企业追偿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仙桃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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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鄂9004民初288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王某与温某华曾为同事关系。2017年5月24日,浙江某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温某华(丙方)、浙江某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丁方)、某某租赁(深圳某某有限公司)(戊方)签订了《履约担保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王某通过售后回租的形式向戊方租赁车辆并支付租金;王某拟申请的信用卡贷款金额总计94386元,还款期数36期;王某同意银行将发放的信用卡贷款资金直接转入丁方账户;丙方(温某华)同意作为乙方(王某)与发卡银行签署的信用卡贷款合同及附属合同、与戊方签署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及其附属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共同偿债人;若王某违反主合同约定,导致代偿方代王某承担相关清偿责任的,则代偿方有权向温某华或王某追偿;王某其他应当向甲方、丁方、戊方或发卡银行履行的金钱给付义务,温某华均同意与王某承担共同的金钱给付义务;温某华明确知晓其为丁方、戊方和甲方提供的上述保障措施为对王某债务的加入,而非债务的担保;温某华承担的共同还款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王某违约而应向发卡银行、丁方、甲方、戊方支付的贷款本金、融资租赁本金、代付款本金、手续费、担保服务费、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所有费用;即使王某向甲方、丁方、戊方或发卡银行提供了担保,不论该担保是否设立在王某有处分权的财产上,温某华的共同偿债责任不因此而予以减轻,甲方或戊方、丁方仍可以在不采取其他救济措施的前提下直接向温某华主张全部债权;因王某未能按时全面适当履行主合同项下任一期债务清偿义务,导致丁方或甲方代王某清偿该等债务的,王某应当立即向代偿方归还代偿款,并自代偿方为王某代偿之日起至王某向代偿方归还代偿款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标准向代偿方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用。王某在合同最后抄写了"本人已充分注意并理解合同条款并自愿签署本合同",王某在承租人/主贷人处签字捺印,温某华在配偶/共同偿债人处签字捺印。
2017年6月6日,某某银行艮山支行(透支债权人)与王某(透支债务人、抵押人)签订了《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向浙江某甲公司购买荣威,交易总价为118000元,王某自行支付首付款23614元,并通过向债权人申请办理本合同项下的透支分期付款业务取得透支资金,用于支付剩余交易款项,透支金额为94386元;透支资金的收款账户为浙江某甲公司;透支分期还款期数为36期;王某向债权人支付手续费8070元;当债权人累计3期无法全额扣款受偿时,债权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透支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债务人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王某自愿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荣威,车架号码为69,发动机号码为91。合同签订后,某某银行艮山支行于当日将透支资金94386元划入浙江某甲公司的账户,浙江某甲公司收到透支资金94386元后代王某向某某租赁(深圳某某有限公司)支付租金94386元。
2017年7月5日,王某对上述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某某银行艮山支行。
2017年7月19日、2017年8月19日、2017年8月24日、2017年9月25日、2017年11月3日、2017年11月21日、2017年12月24日、2018年1月2日,王某分别对信用卡还款3000元、2850元、66元、2874元、3100元、2900元、2900元、5800元,之后未再对信用卡还款。
2018年10月10日,某某银行艮山支行向浙江某甲公司发出了《共同偿债责任通知函》,载明截至2018年9月1日,银行已累计6期未能全额扣款受偿,王某尚欠透支债务62592.57元,银行宣布该合同债务提前到期,要求浙江某甲公司于2018年10月20日前承担共同偿债责任。
2019年9月18日,某某银行艮山支行向浙江某甲公司出具了《代偿证明》,载明浙江某甲公司累计向银行代偿王某的债务合计77701.34元,代偿日期及金额具体为:2018年6月28日代偿5300元,2018年7月25日代偿13174.52元,2018年11月20日代偿59226.82元。
另查明,浙江某甲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包含汽车中介服务,汽车信息咨询服务,代客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2018年9月27日、2018年10月27日、2018年11月29日、2020年5月15日、2020年8月14日、2022年5月11日,浙江某甲公司分别通过电话向温某华催讨还款。2025年4月28日,经浙江某甲公司催讨,王某通过电话与浙江某甲公司协商还款事宜。
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温某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浙江某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77701.34元及截止至2024年8月15日的利息49392.36元,并以77701.34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6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逾期利息至代偿款结清之日止;原告浙江某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某名下的荣威牌车架号码为***69的车辆享有抵押权,对车辆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共同偿债人一旦在合同上签字,就要承担连带责任,不能以"不知情"或"被蒙骗"为由推卸责任。温某华辩称自己是"受业务员蒙骗"、"未查看合同内容"而签字,但法院认为他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中已对关键内容加黑提示,他应该对自己的签字负责。
对企业而言,这个案例有几点重要启示:
1. 合同签订流程必须规范严谨
很多企业以为只要有人签字就行,却忽视了签订过程的规范性。本案中,法院特别提到合同中已对温某华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加黑提示,这是认定合同有效的关键。企业应当:
- 对重要条款(尤其是责任条款)采用加粗、加大字号等方式进行特别提示
- 要求签约方阅读并抄写确认"本人已充分注意并理解合同条款"等内容
- 为每位签约方提供合同副本,避免"未收到合同"的争议
- 保存签约过程的影像或录音证据,证明对方是自愿且知情的情况下签字
2. 催收记录要完整保存,防止诉讼时效过期
温某华曾以"追偿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但浙江某甲公司提供了多次催收记录,证明诉讼时效被多次中断。企业应注意:
- 建立规范的催收制度,设定定期催收流程
- 保存所有催收证据:电话录音要清晰记录时间和内容、短信要保留发送记录、上门催收要拍照并由第三方见证
- 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务必进行有效催收,一般债务诉讼时效为3年,每次催收都会重新计算时效
- 催收对象要全面,既要向债务人也要向担保人、共同偿债人催收
3. 担保结构设计要科学合理
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即使王某提供了担保,温某华的共同偿债责任不因此而予以减轻",这使得浙江某甲公司可以直接向温某华追偿,无需先处置抵押车辆。企业在设计担保结构时应:
- 明确约定各种情形下的追偿顺序,避免"必须先处置抵押物"的限制
- 设置多重担保方式,增加追偿保障
- 对于共同偿债人,要在合同中明确定义其法律地位是"债务加入"而非"保证",因为债务加入人与债务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而保证人可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 明确约定资金占用费或违约金标准,但不要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一般不超过年化24%)
4. 代偿后要及时行使权利
浙江某甲公司在代偿后及时向王某和温某华追偿,并主张对抵押车辆的优先受偿权。企业作为担保方代偿后应当:
- 及时向原债权人索取代偿证明
- 立即向债务人发出追偿通知
- 同时向所有担保人、共同偿债人主张权利
- 及时办理抵押权转移手续,或依据法律规定主张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很多企业以为"代偿了就万事大吉",其实代偿只是开始,如果不及时行使追偿权,可能会导致损失无法挽回。特别是共同偿债人,往往误以为"我没用钱就不该还钱",但实际上一旦在合同中明确承诺为共同偿债人,就要承担与债务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作为企业,无论是提供担保服务还是需要他人担保,都要充分了解这些法律风险,规范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才能在发生问题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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