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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须规范内部管理避免租金挪用损失-宜都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宜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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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581民初264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原告宜都市某甲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宜都市某乙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签订《中一·厚德广场商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位于厚德广场D区**楼的D108、109号铺位,建筑面积141.62㎡,租赁期限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租金按50元/㎡计算,其中2017年1月9日至2018年1月8日优惠为35元/㎡;2018年1月9日起每年递增6%。被告应于签约当日支付履约保证金14870元及预付租金19827元,租金实行“先交后用”,每六个月交纳一次,若拖欠租金需按每日1%支付违约金。2019年12月28日,双方续签合同,约定租期至2020年7月7日,月租金2832.40元。
2020年6月5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刘某与原告商管负责人签订协议,承诺于2020年7月28日前腾空撤场。根据《商铺租金明细表》记载,被告2017年至2020年应交租金合计183630.22元(含2020年减租11660.05元)。截至2022年7月,原告仅收到被告支付的租金122928.42元(含履约保证金抵付部分),仍下欠60701.80元。被告辩称,原告原招商经理黄某曾收取其39000元租金未上交公司,导致无法完成交租,且2023年4月双方核对欠款后,因被告会计被刑事立案而延误支付。

法院判决结果:被告需在15日内向原告支付欠租60701.80元,并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7月28日起算至付清日);驳回原告关于按年息15.4%计算滞纳金的其他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内部管理漏洞”引发的租金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简单的“欠租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最易忽视的“家贼难防”问题——员工挪用租金,企业却要自己买单。法院为什么没支持被告“黄某收了钱没上交”的理由?关键就三点:

  1. “内部问题”不能当“挡箭牌”:被告声称原招商经理黄某私吞39000元租金,但既没证据证明具体交款时间和金额,也没能证明自己已向公司正规渠道付款。法院一查,黄某的刑事案件里根本没列被告为受害人。说白了,企业员工犯错,企业不能拿“我不知道”当借口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2. “先交后用”规则是铁律:合同白纸黑字写明“租金先交后用”,被告最迟应在2019年12月28日前付清全部租金。就算真有39000元被黄某拿走,被告实际付款仍远不够合同要求,拖欠事实跑不掉。
  3. 天价违约金=纸上谈兵:原告原要求按年息15.4%收滞纳金(相当于每天1%),但法院直接砍到6%。为啥?因为违约金本质是“补偿损失”,不是“发横财”。原告没证明实际损失,法院就按资金占用利息(类似银行贷款利率)来算。合同写再高,法院也可能打折。

给企业的实用避坑指南

最后划重点:企业对外签合同,对内管员工,外部责任不因内部混乱而消失。别等客户赖账时才想起“都怪我员工”,从源头扎紧钱袋子,才是真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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