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款未还致担保代偿,股东配偶难逃连带责任 - 汉川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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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4)鄂0984民初13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12月29日,汉川市某乙有限公司向汉川市某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股东会议决议,主要内容:同意向湖北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190万元,期限12个月;同意由汉川市某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同意用武汉市某甲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向汉川市某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抵押;全体股东(王某、陈某)承诺:若该贷款出现风险,全体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19年1月11日,汉川市某乙有限公司与湖北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主要约定:贷款金额19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9‰,借款期限12个月,发放日期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2019年1月9日,汉川市某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北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主要约定:汉川市某担保有限公司为汉川市某乙有限公司的19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日,武汉市某甲置业有限公司、汉川市某乙有限公司与汉川市某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主要约定:武汉市某甲置业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汉川市镇街号花园幢房屋(房产证证号为:汉川市房权证马口字第19号、1**0号)为案涉借款提供反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汉川市某担保有限公司为汉川市某乙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合同的担保保证金、担保费用等。合同签订后,上述抵押在政府职能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同日,王某向汉川市某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为汉川市某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信用反担保,保证期间为2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019年1月11日,湖北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汉川市某乙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900000元。
借款到期后,汉川市某乙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2023年10月24日,汉川市某担保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向湖北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代偿借款本金1037000元。
另查明,经汉川市某担保有限公司催收,汉川市某乙有限公司、王某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6月11日、2021年3月10日、2022年3月10日、2022年6月11日和2022年12月10日在担保贷款逾期催款函回执上签名盖章。
法院判决结果:汉川市某乙有限公司需偿还汉川市某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37000元及利息(从2023年11月3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王某、陈某、王某林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汉川市某担保有限公司对武汉市某甲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汉川市房权证马口字第19号、1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房产拍卖后优先拿钱);驳回其他过高利息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最常见的“隐形炸弹”:借款违约后,不仅公司要赔钱,股东甚至配偶的个人财产也可能被牵连!很多老板以为“公司欠债公司还”,但法院判决狠狠打了脸——股东王某、陈某(夫妻)和一人公司股东王某林,全部被拉来“一起还钱”。为什么?关键就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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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是高危雷区,股东必须自证清白!
汉川市某乙有限公司是王某林100%持股的“一人公司”。法院直接推定: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钱和自己家的钱完全分开”(比如混用银行卡、未做独立账目),就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王某林没拿出证据,结果个人存款、房子都可能被执行。
→ 企业行动指南:- 如果是“一人公司”,务必单独开公司账户,股东绝不挪用公款,每年做正规审计报告。
- 股东借款给公司要签合同、保留转账记录,避免“公私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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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签字=卖命承诺,夫妻股东更要警惕!
王某和陈某是夫妻,也是公司股东。他们在股东决议中一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就把自己和家庭财产绑上了债务战车。即使没签正式担保合同,法院也认这句承诺有效。更扎心的是,王某还额外写了《承诺书》,双重“锁死”责任。
→ 企业行动指南:- 股东签字前问自己:这承诺会不会让我老婆/老公的房子车子赔进去?
- 拒绝模糊表述!如需承诺,明确写清“责任上限”和“免责情形”(例如“仅以出资额为限”)。
- 夫妻共同持股的企业,建议提前做财产约定公证,避免连累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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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不登记=废纸一张,利息约定不清就吃亏!
武汉市某甲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房产做反担保,因及时办理了抵押登记,担保公司才能优先受偿。但汉川市某担保公司原想按14.6%算利息(比银行高4倍),法院却只支持3.45%,因为合同没写清楚“代偿后利息怎么算”。
→ 企业行动指南:- 用房产、设备做反担保,必须当天跑不动产登记中心!不登记=没保障。
- 借款/担保合同里,把“违约金”“代偿利息”写具体:比如“按LPR(市场利率)的1.5倍计算”,别留空白。
最后划重点: 企业借钱不是“签个字就完事”。拖到担保公司代偿,轻则多付利息,重则股东倾家荡产。按时还款是底线;若真周转困难,立刻和银行、担保方协商延期——拖得越久,坑越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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