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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使用与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构成侵权,个人独资企业股东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孝南侵害商标权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汉川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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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号:(2024)鄂0902知民初24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原告福州市某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粮油食品企业,成立于2017年6月15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1999年7月28日、2016年7月21日,案外人福州米厂经核准注册第129号"香"、第1700号"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大米、米等。2020年9月27日,原告经受让成为上述商标的权利人,商标均在有效期内。该商标曾获"福建省著名商标"和"福州市知名商标"称号。2019-2020年,原告**香品牌大米销售收入达1.37亿元,广告宣传费860余万元。

2021年4月14日,公证人员在武汉市黄陂区某威干鲜调料商行购买到一袋"香"大米,包装袋正面大字红色字体标明"香"字样,背面及两侧也标有"**香"字样,下方印有"生产商:汉川市某甲米业有限公司"等信息。经确认,该商品系被告汉川市某甲米业有限公司生产、被告某甲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所有、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某威调味品商行销售。

法院判决:1. 汉川市某甲米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武汉市黄陂区某威调味品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2. 汉川市某甲米业有限公司赔偿福州市某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5000元,曾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 武汉市黄陂区某威调味品商行在2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律风险提示:企业如何避免商标侵权及股东连带责任

这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很多企业老板以为"换个字体""加个前缀后缀"就能绕开商标侵权,结果却要付出真金白银的代价。我们来拆解两个关键风险点:

风险点一:商标"搭便车"行为极易构成侵权
汉川市某甲米业在大米包装上使用"**香"标识,仅在字体颜色、排列方式上做微小改动,但法院认为这足以让消费者误以为是"某香"品牌的商品。很多企业存在误区:

其实,只要满足三个条件就构成侵权:

  1. 用在同一种商品上(本案都是大米)
  2. 标识与注册商标整体相似(读音、含义、排列方式接近)
  3. 容易让普通消费者混淆(看到"**香"以为是"某香")

企业应对建议:

风险点二:个人独资企业股东可能"赔上全部家当"
本案中曾某作为某甲米业的唯一股东被判承担连带责任,原因很简单:他无法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个人财产是分开的。很多小企业主不知道,《公司法》规定:个人独资公司的老板如果不能证明"公私财产分离",就要用个人财产为公司债务买单!

常见"致命操作":

企业应对建议:

额外提醒:销售商也逃不掉责任
某威商行以为"我只是卖调味品,顺便卖袋大米没事",结果被判赔偿2000元。销售商只要不能证明"不知道是侵权商品且说明提供者",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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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看似遥远,实则就在身边。据不完全统计,中小企业因商标问题被索赔的案件中,85%都源于"无知无畏"的操作。作为征和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法律顾问,我们服务过300+家企业,深知老板们最需要的是花小钱办大事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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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企业名称及人名已按要求脱敏处理,案件事实以判决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