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方索要工程款-大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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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281民初501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5年12月1日,汪某与湖北某甲有限公司签订《分包经营合同》,约定由汪某承包大冶某丁有限公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建设项目-15#龙门吊作业区施工工程。合同约定汪某以包工包料、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方式进行施工,湖北某甲有限公司按工程结算价款总额的1.5%收取管理费。汪某、邓某军系夫妻关系,二人组织人员进行了实际施工,并于2017年10月25日完成工程验收。2020年6月23日,大冶某丁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审定工程造价为3327536.48元。经查明,大冶某丁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3068500元,尚有259036.48元未付。汪某、邓某军确认大冶某丁有限公司在其他项目上超付工程款43480.45元,同意从应付款中扣除,要求支付工程款215556.03元,并自愿放弃逾期利息诉求。2024年8月19日,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湖北某甲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法院认为,汪某、邓某军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分包经营合同》因转包而无效;工程已验收合格,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实际施工人;大冶某丁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汪某、邓某军通过证据证明了其曾多次主张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最终判决大冶某丁有限公司支付汪某、邓某军工程款215556.03元。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风险课:即使你和建筑公司签了合同,但如果实际干活的是"包工头",你作为发包方也可能要直接付钱给他们!为什么呢?因为法院认定,汪某、邓某军夫妻二人是真正的"干活人",他们用湖北某甲有限公司的名义接工程,但实际上自己出钱出力完成了全部工作。虽然这种"挂靠"行为本身是违法的,但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汪某、邓某军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越过中间公司直接向大冶某丁有限公司要钱。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暴露了三大风险点:
第一,"挂靠"风险不可小觑。 很多企业为了省事,让"包工头"挂靠在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名下干活,以为这样就能规避责任。但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旦发生纠纷,发包方可能要直接面对实际施工人。特别是当建筑公司破产(如本案中的湖北某甲有限公司)时,发包方将失去中间"防火墙",不得不直接处理工程款问题。
第二,工程款支付要规范透明。 大冶某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吃了大亏——因为不能证明已完全支付工程款,最终被判决还要再付21万多元。企业支付工程款时一定要做到"三要":要通过公司账户对公转账、要有清晰完整的付款凭证、要保留对方签字确认的收据。切记不要现金支付,也不要支付给个人账户,否则就像本案中那样,说不清道不明。
第三,诉讼时效不是"挡箭牌"。 大冶某丁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已过3年诉讼时效,但法院认为原告提供了证人证言和通话录音,证明他们一直在催款。企业不要以为"拖一拖"就能让问题自动消失,实际上,只要实际施工人能证明曾主张过权利(如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书面催款函等),诉讼时效就会重新计算。建议企业建立工程款跟踪机制,定期核实付款情况,避免"遗忘式"风险。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严把合同关:与有资质的建筑公司签约时,明确约定不得转包、分包,要求建筑公司提供施工人员社保、工资发放等证明,确保是真正在履行合同。
- 工程款直达管理:尽量采用"背靠背"付款方式,即建筑公司向分包商付款后,再向其支付相应款项,保留完整付款链条。
- 定期确认债务:每年与承包方核对工程款支付情况,要求对方出具书面确认函,避免多年后账目不清。
- 证据意识要强:保存好工程验收单、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特别是对方确认收到款项的证据,这些在纠纷中就是"救命稻草"。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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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汪某、邓某军、大冶某丁有限公司、湖北某甲有限公司等均为化名,案例源于真实判决但已做隐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