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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银行贷款转贷将导致借款合同无效-枝江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枝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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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3)鄂05民终299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21年2月9日,枝江市某大酒店与李某国、李某、宜昌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人因经营需要向出借人借款1200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8日止);双方约定年利率15.4%,按月付息;借款人自愿用所有资产及所属车辆作为借款抵押担保;宜昌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罗某荣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罗某荣以其在该公司70%的股权质押给出借人。协议签订当日,某大酒店经营者黄某国通过银行转账向李某支付1200000元。宜昌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股权质押,并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

根据某大酒店自认,李某国陆续还款336000元,具体为:2021年2月9日还款30000元,2021年3月9日还款10000元,2021年3月10日还款20000元,2021年4月12日还款20000元,2021年4月14日还款10000元,2021年4月26日还款30000元,2021年5月23日还款30000元,2021年7月10日还款30000元,2021年8月9日还款30000元,2021年9月10日还款30000元,2021年10月13日还款30000元,2021年11月10日还款30000元,2021年12月30日还款18000元,2022年1月17日还款18000元。

2021年4月23日至5月7日,宜昌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向黄某国转账2600000元(备注为"备用金"和"费用")。黄某国于2021年5月19日被任命为某商贸公司财务出纳,2021年7月起该公司开始为其发放工资。2021年8月,黄某品成为某商贸公司股东;2022年7月,黄某国接任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

某大酒店成立于2019年3月,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黄某国。2020年4月,某大酒店从建设银行获得490000元贷款,截至2021年2月9日该笔贷款仍未还清。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认定借款协议无效,但判决李某国、李某、宜昌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需向枝江市某大酒店偿还864000元及资金占用费;同时驳回了某大酒店要求罗某荣和宜昌某新型建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借贷三大风险,这样避免"钱打了水漂"

这个案例看似是简单的借款纠纷,实则暴露出企业日常经营中最容易忽视的三大法律"地雷"。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来用大白话告诉您:为什么某大酒店赢了官司却差点"竹篮打水一场空"?您的企业又该如何避免踩坑?

雷区一:用银行贷款转贷——合同直接作废!

某大酒店最大的"死穴":它用还没还清的银行贷款(49万元)去放高利贷(年利率15.4%)!法院一查就认定这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借款合同直接无效。就算后来二审改判要还钱,也只是按最低利率算"资金占用费",15.4%的利息一分钱都没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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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区二:转账不写用途——260万变成"糊涂账"!

某商贸公司转给黄某国260万元,备注只写了"备用金"和"费用"。一审法院直接认定这是还款,差点让某大酒店血本无归!幸好二审发现:债务人自己说"这笔钱不是用来还账的",才保住86万多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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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区三:担保形同虚设——以为有"保险"实际没保障!

某大酒店以为有股权质押+连带担保"双保险",结果法院认定:主合同无效,担保也无效!而且因为债权人(某大酒店)和债务人(某商贸公司)是"一家人"(后来黄某国成了对方法定代表人),担保人罗某荣完全不知情,所以不用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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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提醒:个体户更要警惕"人企混同"!

某大酒店是黄某国个人经营的个体户,导致他个人账户和酒店资金混在一起。法院审理时很难区分:转给黄某国的钱,到底是还酒店的借款,还是发给他的工资?企业经营者一定要记住:

结语

企业借钱给别人,不是"谁有钱谁大爷"。本案中某大酒店看似占理,却因三个低级错误:用贷款转贷、转账不写用途、担保未落实,差点120万全打水漂。最终虽然拿回86万本金,但耗费一年时间、承担数万元诉讼费,还失去了高额利息收益,可谓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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