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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未定期检查公共下水道将承担赔偿责任-枝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枝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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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2025)鄂0583民初8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2月6日,李某发现自家卫生间天花板漏水,立即联系湖北某公司枝江分公司(小区物业公司)。物业联系二楼业主张某,张某因冻雨封路无法及时处理,物业关闭了二楼进水阀。2月15日,张某返回后检查发现:房屋地面大量积水,系厨房公用主下水管道堵塞导致污水返灌,堵塞点位于一楼与二楼之间,堵塞物为厨余垃圾。经专业评估,李某房屋损失10328元,鉴定费500元,合计10828元。

法院判决:

  1. 湖北某公司枝江分公司赔偿40%(4331.20元),因未尽公共设施维护义务;
  2. 三楼至十楼8户业主(蒋某、潘某等)连带赔偿50%(5414元,每户约676.75元),因无法确定具体堵塞责任人;
  3. 二楼业主张某额外赔偿10%(1082.80元),因其未及时返家止损导致损失扩大。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这起“下水道堵塞引发万元赔偿”案,暴露了企业日常经营中最易忽视的隐患,我们用大白话拆解关键风险点:

风险一:物业“以为修过=尽责了”?证据不足照样赔钱!
法院明确:物业公司对公共下水道有定期检查、主动维护的法定义务(哪怕业主没报修)。本案中,物业公司辩称“已定期疏通”,但拿不出维修记录,直接被判担责40%。企业常犯的错误:

风险二:损失扩大?拖一天多赔一万!
二楼业主张某因冻雨封路延迟返家,导致积水浸泡时间延长,被追加判赔10%。法院认定:明知自家漏水却未委托他人处理,属于“放任损失扩大”。常见误区:

风险三:找不到“真凶”?楼上住户集体买单!
因堵塞物是厨余垃圾,法院认定三楼以上所有业主(无论是否常住)都可能丢弃垃圾,属于“共同危险行为人”。8户业主因拒不到庭抗辩,被判连带赔偿50%。企业需注意:

征和律师提醒:本案中物业和业主“双输”的根源,是把“小问题”拖成“大事故”。企业防范此类风险的核心,就是把“事后扯皮”变成“事前留痕”——日常多花10分钟填表格,胜过打官司花10万元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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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判决书要求,文中“湖北某公司”“李某”“张某”等名称已做匿名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