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开车执行工作任务撞伤人,公司要担责-麻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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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4)鄂1181民初494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1月6日10时27分许,原告闵某英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车载郑甲、郑乙)在麻城市路村*入口路段逆向行驶时,与对向由被告孙某驾驶的鄂某****小型轿车沿麻城市金昌路由东向西直行相撞,造成原告闵某英、郑甲、郑乙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闵某英被送往麻城市某某医院住院治疗21天,经诊断为:1、(左)桡骨远端骨折,2、(左)尺骨茎突骨折,3、肋骨骨折。原告闵某英支付了医疗费15706.17元。此次交通事故,经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原告闵某英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孙某在此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郑甲、郑乙无责任。2024年6月18日,原告委托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闵某英的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中国某财保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该鉴定机构作出了武汉荆楚[2024]临鉴字17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闵某英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另查明:原告闵某英系从事农业生产。被告孙某驾驶的鄂某****小型轿车的车辆所有人为被告麻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孙某系该公司员工,驾驶车辆系其职务行为。鄂某****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某财保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责任限额3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被告中国某财保预付18000元医疗费。在诉讼中,事故另两名无责参与人郑甲、郑*乙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书面承诺被告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全部由原告使用,放弃在交强险内预留赔偿份额。
法院最终判决:中国某财保赔偿原告闵某英各项损失合计116476.54元(已扣除预付18000元);麻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赔付鉴定费684元;驳回原告闵某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员工职务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风险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关键点:员工开车执行工作任务时撞伤人,责任最终要由公司来承担。本案中,孙某虽然是直接开车的人,但他是在为麻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时发生的事故,所以公司需要为他的行为"买单"。
作为经常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我发现很多企业老板对这一点认识不足,以为"谁开车谁负责",结果出了事才后悔莫及。那么,企业该如何防范这类风险呢?
1. 别让"小疏忽"变成"大麻烦"——加强日常管理
本案中,闵某英之所以受伤,是因为孙某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很多企业对员工开车管理松懈,认为"反正有保险",结果小问题变大麻烦。建议:
- 建立严格的车辆使用登记制度,谁开车、去哪、干什么都要记录
- 定期检查员工驾驶证是否有效,特别要留意实习期驾驶员
- 对经常开车的员工进行交通安全培训,每季度至少一次
2. 保险不是"万能钥匙"——买对保险很重要
本案中麻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300万商业险,这很重要,但还不够:
- 交强险赔偿限额有限(医疗费最多1.8万,伤残赔偿最高18万),大事故根本不够用
- 建议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高商业险保额,特别是经常在市区行驶的企业
- 考虑购买"不计免赔险",避免因事故责任比例问题导致自己额外掏钱
3. "员工离职"不等于"风险解除"——做好交接工作
判决书中提到孙某"现在已经离职",但事故责任仍由公司承担。很多企业忽视这一点:
- 员工离职时,必须及时收回车辆钥匙、注销车辆使用权限
- 更新保险单上的驾驶员信息,避免"人已走,责还在"
- 建立离职员工车辆使用"回头看"机制,确认无遗留问题
4. 事故处理要专业——别让"救人"变"惹祸"
事故发生后,麻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这是正确的。但很多企业处理不当:
- 第一时间救人没错,但要同时保护现场、拍照取证
- 别轻易承认全责,等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再说
- 与伤者沟通要谨慎,避免说"都是我们的错"之类的话
5. 最重要的防范——从源头减少事故
比起事后赔偿,预防事故才是上策:
- 给经常开车的员工配发行车记录仪,既监督驾驶行为,又能在纠纷时提供证据
- 制定"安全驾驶奖惩制度",对遵守交规的员工奖励,对违规的处罚
- 定期检查公司车辆,确保刹车、轮胎等关键部件安全
记住:员工开车出事,公司难辞其咎。与其事后花大钱赔偿,不如事前花小钱预防。特别是汽车销售、物流运输等经常需要员工开车的企业,更要重视这一风险。做好车辆管理、买足保险、加强培训,才能真正把法律风险降到最低。毕竟,安全驾驶不仅是对他人负责,更是对企业自身最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