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担保代偿后有权追偿并收取合理利息-天门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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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4)鄂9006民初257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李某为向某某商行借款,委托天门某甲公司为其向某某商行提供全额保证担保,双方于2018年12月12日签订《委托担保合同》一份,对委托担保的定义、担保对象、担保费用及保证金、反担保约定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因李某未履行主合同的约定导致某甲公司部分或全部承担担保责任的,某甲公司有权追偿,李某无条件偿还某甲公司在《保证合同》项下所支付的款项,并应按中国某某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某甲公司支付利息,直至付清为止。
同日,李某与某某商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4500000元,借款种类为经营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保持不变,首次执行年利率为7.5%,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的(含提前到期借款),在上述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30%罚息,借款本金分期还款计划为2019年6月9日偿还500000元、2019年9月9日偿还2000000元、2019年11月1日偿还2000000元。同时,某甲公司与某某商行订立《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担保的主合同为某某商行与李某订立的上述借款合同,主债权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某某商行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某某商行向借款人通知的还款之次日起三年。同日,李某、杨某、全某、胡某、李某盛、万某、全某惠、程某向天某甲公司出具《反担保承诺书》和《反担保声明》,均愿意以各自的全部私有财产为上述借款向某甲公司提供反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12月13日,某某商行向李某贷款账户发放借款4500000元。
2019年10月25日,李某与某某商行、某甲公司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将上述借款约定的到期日展期至2021年11月1日,某甲公司自愿继续为李某承担担保责任。李某、杨某、全某、胡某、李某盛、万某、全某惠、程某于同日分别向某甲公司出具《反担保承诺书》:愿意用个人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全部财产为债务人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的范围包括某甲公司基于保证合同为债务人代偿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偿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保证合同约定的需代为承担的一切费用)、代偿费用发生的资金占用利息以及为实现追偿权所发生费用。反担保期间为本承诺函生效之日起至贵司为债务人代偿之日起另加三年。
2021年6月30日,某甲公司为李某向某某商行代偿本金4500000元,冲减李某支付的保证金225000元后,实际代偿本金为4275000元。2022年7月14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及《债权委托清收协议》,约定某甲公司将其拥有的对李某的债权及项下权利转让给某乙公司,并于同年7月21日在《天门日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要求李某、杨某、全某、胡某、李某盛、万某、全某惠、程某履行还款义务。2024年5月24日,某甲公司与天门市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再次在《天门日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要求李某、杨某、全某、胡某、李某盛、万某、全某惠、程某履行还款义务。因李某、杨某、全某、胡某、李某盛、万某、全某惠、程某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某甲公司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判决李某支付天门某甲公司资金占用利息693096.25元;杨某、全某、胡某、李某盛、万某、全某惠、程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企业如何防范担保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是银行贷款纠纷,实则给所有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公司敲响了警钟。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来告诉你三个关键风险点和防范措施:
1. 担保不是"签个字"那么简单
很多企业认为"帮朋友公司担保就是签个字的事",殊不知一旦债务人还不上钱,担保企业就要"背锅"。本案中,天门某甲公司为李某担保450万元,结果李某还不上,某甲公司不得不代偿427.5万元,还得自己掏钱打官司追讨。
风险防范:
- 做担保前,务必对被担保企业做"全面体检":查财务报表、看经营状况、评还款能力
- 坚决不为不了解的企业做担保,别让"面子"害了企业
- 控制担保额度,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30%,避免一次担保拖垮整个企业
2. 反担保是"救命稻草",但必须"够结实"
本案最值得学习的是,天门某甲公司要求李某及其亲友签署了《反担保承诺书》,明确用"个人全部私有财产"提供反担保。这使得法院判决7位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大大增加了追回损失的可能性。
风险防范:
- 每次提供担保,必须要求债务人提供足额反担保
- 反担保人要有真实偿债能力,别接受"穷亲戚"的担保
- 反担保范围要明确:不仅包括本金,还要包括利息、违约金和追偿费用
- 保留好所有财产凭证,避免反担保人转移资产
3. 利息约定要合法,否则法院不支持
本案中,某甲公司与李某约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法院只支持了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的部分(69.3万元)。如果约定利率过高,法院会直接调整,企业就吃亏了。
风险防范:
- 利息约定别贪高,目前最高不超过LPR四倍(目前约14.8%)
- 合同中明确写"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不要约定"每日千分之一"等模糊表述,要用具体计算方式
- 保留好资金占用的实际损失证明,增加法院支持的可能性
特别提醒: 很多企业以为代偿后就可以高枕无忧,其实还有"隐形杀手"——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代偿后,向债务人追偿的诉讼时效是3年。本案中某甲公司2021年6月代偿,2024年5月才起诉,差点超过时效,幸亏期间发过催收公告中断了时效。建议企业建立"担保台账",对每笔担保设置"追偿倒计时",避免权利"过期作废"。
专业护航,让企业担保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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