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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理赔应以专业鉴定为准,避免自行协商赔偿过高-天门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天门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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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0)鄂9006民初29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5月3日20时许,原告所有的车辆(鄂R×××)由司机彭某杰驾驶在天门市陆羽大道(东)北边的百里凯旋门工地倒车时侧翻,致该车和旁边的一辆打桩机(型号CFG23型长螺旋钻机)受损。对本次交通事故,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打桩机受损、无人员受伤的事故证明。该打桩机属于湖北某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公司法人为雷某刚。2019年10月11日,该打桩机经河南某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维修价格为18万元整。2019年10月29日,原告与湖北某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车辆事故赔偿协议书”,由原告赔偿18万元,保险理赔权利由原告行使。协议达成后第二天,原告支付18万元赔偿款。
鄂R×××
车辆登记车主为原告倪某。该车在天门某财保支公司投有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的3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2018年7月10日至2019年7月9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诉讼期间,天门某财保支公司申请对打桩机受损价格进行鉴定,2020年6月19日湖北某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受损价格为125380元,天门某财保支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11000元。

法院判决:天门某财保支公司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12338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简单说,保险公司只需赔12万多元,而非原告主张的18万元。

三、案例核心观点:企业理赔时别急着“拍板”,专业鉴定是护身符

这个案子看着简单,但藏着大教训:企业自己“拍脑袋”赔高价,保险公司可能只认专业鉴定!

一句话提醒: 保险理赔不是“讨价还价”,是“按规矩办事”。企业老板们,别让“好心”变“糟心”——该等的鉴定不能省,该留的证据不能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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