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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保不承担工伤待遇差额责任-赤壁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赤壁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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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15)鄂咸宁中民终字第61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一审)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周某于2011年2月进入赤壁市某发建材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5月29日8点40分左右,周某在连铸炼钢车间连铸生产线对烧好的铁水做引流开仓时,大仓内的铁水突然外溢将其烧伤。当天送往武汉市三医院治疗,后转其他医院住院治疗共925天,支付医疗等费用843459.17元,此费用由赤壁市某发建材有限公司垫付。2011年4月1日,赤壁市某发建材有限公司为周某购买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应支付周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796418元,由赤壁市某发建材有限公司经手领取,抵扣垫付费用,另工伤保险一次性支付了周某伤残赔偿金26220元。2011年11月10日赤人社工伤认字(2011)7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周某为工伤。2014年3月18日咸劳鉴字(2014)第28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周某伤残等级为叁级,部分护理依赖。周某另向赤壁市某发建材有限公司借支了部分资金,周某已于2014年3月开始在赤壁市医保局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2013年12月16日,周某向赤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赤壁市某发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66000元,停工留薪期满至伤残鉴定结论做出之前22个月生活津贴17952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6000元;因社会保险缴费不实导致其工伤待遇降低的差额1471900元等。同时查明,周某工作之连铸班由盖某东承包,盖某东2011年4月20日领取承包工资68755元,该车间定员20人。工资所属时间为2011年2月26日至3月25日。2011年3月26日至4月25日盖某东领取工资为80335元,2011年4月26日至5月25日领78052元,综合周某陈述及证人证言,确认周某的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二审经审理查明,赤壁市某发建材有限公司将连铸生产线整体承包给高某和云某青并签订了《连铸生产线整体承揽合同》,周某在2011年2月经盖某东介绍来赤壁市某发建材有限公司连铸生产线上班。同时查明,赤壁市某发建材有限公司在赤壁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周某住院伙食补助费6645元(443天×15元/天)。

法院最终判决:赤壁市某发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周某停工留薪期间工资48000元、停工留薪期满至伤残鉴定作出前的生活津贴17136元、支付伤残鉴定前的护理费61362元、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000元,以上各项合计138498元;同时赤壁市某发建材有限公司需退还周某住院伙食补助费6645元。但周某要求公司承担因社保缴费基数不实导致工伤待遇降低的差额1565240元的诉求被驳回。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重要法律原则:当企业已为员工缴纳社保,但因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导致工伤待遇降低时,员工不能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企业赔偿差额,而应通过行政途径解决。这是本案最核心的警示点!

让我们用大白话解释一下:

对企业来说,这既是保护也是警示:

  1. 保护面:只要企业依法参保并缴纳社保,即使缴费基数可能偏低(经社保部门核定),也不会在民事诉讼中被要求赔偿工伤待遇差额。
  2. 风险面:企业仍面临社保行政部门的稽查风险!如果社保部门认定企业未足额缴费,可能被责令补缴并处罚款。

企业实操风险防范指南

第一,社保缴纳要"明明白白"

第二,工资支付要"清清楚楚"

第三,工伤处理要"快准稳"

第四,合同签订要"不拖延"

最后划重点:企业遇到社保缴费基数争议时,不要慌!这不是民事赔偿问题,而是行政管理问题。但必须做好两件事:一是配合社保部门核查,该补缴就补缴;二是完善内部记录,避免因证据不足在行政程序中吃亏。

作为企业,千万别踩这些"隐形雷":以为少缴社保能省钱,结果被社保局稽查补缴+罚款;以为员工没告就不算事,其实社保局随时可能主动查处。合规经营才是真正的省钱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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