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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挂靠企业经营,企业需为挂靠者雇员工伤买单-松滋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松滋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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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案号:(2024)鄂10行终69号
审理法院:松滋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4月22日下午,王某驾驶鄂D3**中型普通客车从新江口驶往洋溪方向,当行驶至葛东线76公里+700米处时,王某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3年7月28日,王某之妻程某向松滋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松滋市人社局于当日决定受理。2023年9月25日,松滋市人社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鄂06
工伤认定〔2023〕00215号],认定王某猝死符合工伤认定范围,视同工伤,松滋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为承担王某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另查明,2020年1月1日,松滋市某运输有限公司(甲方)与案外人汤某(乙方)签订《客运车辆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甲方将乙方自己购买的号牌为鄂D3****的“华新”牌客车许可到甲方的线路合作经营;合同期间,乙方以甲方名义,按照甲方的统一安排从事旅客运输。甲方对乙方实行“生产统调、安全统管”的管理措施;乙方在甲方的统一领导下,服从管理、安全生产、保证上交、不欠费税、自理成本、自负盈亏。乙方的承包款每年分两次结清,元月一日交纳一半,余额每年六月下旬结清。对承包车辆自聘司乘人员(含承包人自驾或“跟车”人员),双方约定:乙方自聘的司乘人员必须经合法的劳动中介(劳务输出)机构职介到公司,并办理相关手续方能进行车辆的驾驶或乘务工作;乙方及聘用的司乘人员均必须履行社会保险义务,参加劳动中介(劳务输出)单位约定的社会保险,并履行约定义务,同时与劳动中介签订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驳回松滋市某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认定松滋市某运输有限公司需承担王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三、核心观点:挂靠经营≠逃避工伤责任,企业风险防范要点

很多企业以为,只要和司机、车主签个"承包合同",约定"自负盈亏",就能把用工风险全部推给个人。但本案明确告诉我们:挂靠经营躲不过工伤责任,企业照样要买单!

为什么松滋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败诉?

  1. 合同名称不重要,实际关系才关键
    企业与汤某签的是《客运车辆承包经营合同》,但法院发现:汤某是以企业名义运营、接受企业统一调度管理、按企业要求交费。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操作,被法院直接认定为挂靠经营。根据最高法规定,个人挂靠企业对外经营,其聘用人员出工伤的,被挂靠企业必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哪怕企业与司机之间没有劳动合同!

  2. 企业自认成为"催命符"
    企业在工伤认定阶段提交的《对王某工伤认定的意见》中,白纸黑字写明"王某是接受汤某雇佣的驾驶员"。这等于自己举着"我是被挂靠方"的牌子走进法庭,想翻案都难!

  3. "多人合伙"不是挡箭牌
    企业辩称车辆实际有8个车主,汤某不能代表所有人。但法院指出:只要挂靠主体是自然人(无论1人还是多人合伙),企业就要担责。合伙关系是内部问题,不影响对外责任承担。

企业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别玩文字游戏
如果实际是挂靠(你收管理费、管运营、用你公司名义接客),就老老实实签《挂靠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

严审用工手续
本案中,企业要求"自聘人员需经劳务中介办理手续",却未核实王某是否真有合规手续。必须做到

保留关键证据
企业声称王某是陈某雇佣的,但拿不出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证据。今后务必

特别提醒
即使企业认为"证据不足"(如调查笔录缺少执法人员签名),只要核心事实(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成立,法院仍会支持工伤认定。别等出事后才喊冤,日常管理必须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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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作普法参考,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企业遇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