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逾期付租必须先催告才能解约-松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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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087民初12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12月,原告史某(甲方)与被告松滋某容医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坐落于松滋市街道乡道号幢层**,新江口街道144号(土产公司)2幢201室及地下室房屋,面积约为1286.69㎡租赁给乙方使用;租期10年,自2022年1月1日至2031年12月31日;租金每年35万元,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支付首期租金175000元,租金每六个月支付一次,每年的5月1日至5月11日、11月1日至11月11日为租金支付日;乙方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水电费、物业费达30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除非本协议有特别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者蒙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费用、责任或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损失及有关停产停业、设备搬迁、人员安置、因违约而支付的损失利息、合理的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诉讼费等)。同时合同还对租赁物业、税费、交付条件及交付、装修改造、房屋返还、广告招牌、责任义务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松滋某容医院有限公司即在租赁原告的房屋中从事经营。2024年11月1日至11月11日,被告应向原告交纳2024年11月11日至2025年5月10日的租金175000元,因被告未按时交纳,原告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原告诉状后,于2025年1月15日向原告支付了租金175000元。
同时查明,松滋市新江口街道乐乡大道140-7号1幢的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原告史某。新江口街道144号(土产公司)2幢201室的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胡某。史某与胡某系夫妻关系。
2024年12月14日,原告史某与湖北丰年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民事案件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因本案诉讼湖北丰年律师事务所一次性收取律师代理费7000元。该款史某已实际支付。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交还房屋的全部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4900元(律师费的70%),并承担大部分案件受理费。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法律风险:解约前漏掉这一步=败诉!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大坑":合同里写了"逾期30天可解约",但出租人没催告就直接起诉,法院照样不支持!
关键点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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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写得再狠也没用
虽然合同明确约定"逾期30天租金,出租人可直接解约",但法院指出:《民法典》第563条是"硬规矩"——必须先催告承租人,给对方合理时间补救,否则不能解约。就像朋友借钱,你连个电话都没打就直接拉黑人家,法院当然不支持。 -
"悄悄起诉"反成致命伤
出租人史某发现对方11月没付租金,12月就默默准备材料,1月直接起诉要求解约。但法院认为:催告是解约的"必经程序"。被告收到诉状当天就付了钱,说明不是赖账而是疏忽。企业作为出租方时,如果跳过"书面催告"直接打官司,90%会像本案一样败诉! -
承租人也别侥幸
被告医院虽然这次"逃过一劫",但法院明确判其违约,并承担了律师费和诉讼费。如果出租人事先发过催告函,它逾期再付钱,照样要赔钱+丢房子。企业租办公室、厂房时,再忙也要盯紧付款日!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签合同时:别只盯着"逾期解约"条款,务必加上"催告方式"——比如"出租人需通过短信/邮件/书面函件催告,逾期15日未付方可解约",避免条款无效。
✅ 出事后:发现对方拖欠,24小时内发《催款函》(留存邮寄记录或聊天截图),写明"请X日内付清,否则将解除合同"。这一步花50块钱,能省10万块损失!
✅ 别搞"突然袭击":像本案出租人,以为拖到30天就能直接解约,结果因没催告彻底败诉。法律保护的是"讲规矩"的企业,不是"憋大招"的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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