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身份不等于劳动关系-麻城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4)鄂1181民初492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原告胡某系项某的配偶,原告项某娟系项某的女儿,原告项某志系项某的儿子。被告麻城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橡胶和塑料制品业,自主申报的注册地址为麻城市镇村牌形地。该公司股东有五个人,其中项某持股比例50%,夏某持股比例30%,高某持股比例10%,李某能及胡某跃持股比例均为5%,高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根据被告工商登记材料显示,项某职务为公司经理及财务负责人,项某亦是被告工商注册的委托代理人,负责核对登记材料、修改企业自备文件、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2023年5月9日,项某在位于麻城市镇村牌形地被告厂房建筑工地不远的河边开铲车铲沙子时车辆侧翻,引发大火导致项某不幸死亡。此时被告厂房在建设过程中,没有实际生产经营,被告公司由李某能管账,项某管现金及公司厂房建设事宜。被告没有与项某签订过劳动合同,没有为项某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为项某发放过工资。
法院最终判决:项某与被告麻城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自2023年2月16日至2023年5月9日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为什么股东不一定是"员工"?
这个案例讲的是一个令人痛心的故事:一位持股50%的公司股东在建厂过程中意外身亡,家属要求确认他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最终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为什么会这样呢?
很多人可能以为:只要在公司担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职务,就一定是公司的"员工",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法律上不是这么简单认定的!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人身和经济上的隶属性"。简单来说,就是看这个人:
- 是否接受公司的日常管理
- 是否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 是否从公司领取工资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工商登记显示项某是公司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但实际情况是:
- 公司没有和他签过劳动合同
- 没有给他交过社保
- 也没有给他发过工资
- 他参与建厂的行为实际上是作为股东在管理自己的投资
所以法院认为,项某的行为是"为自身控股公司建设厂房增加利润分红的管理行为",而不是像普通员工那样为工资而工作,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企业如何防范这类法律风险?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有五个重要提醒:
1. 股东与员工身份要分清楚
很多创业公司中,股东往往也参与公司运营。但请注意:股东身份和员工身份是两回事!如果股东同时在公司工作,一定要明确约定:
- 他/她是作为股东还是作为员工提供劳动
- 作为员工的部分,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按时发工资
2. 工商登记职务≠劳动关系
工商登记中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职务,只是为了公司注册需要,不能仅凭这个就认为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内部要有实际的用工管理,而不能只靠工商登记"充门面"。
3. 股东"帮忙"也要规范管理
初创期,股东常常不拿工资为公司做事。但这种"帮忙"很容易与劳动关系混淆。建议:
- 通过股东会决议明确哪些是股东义务
- 如果股东确实提供了劳动,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报酬
- 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会议记录、转账凭证等
4. 别以为"自己人"就不用签合同
很多企业觉得"自己人"不用签合同、不用交社保,省事又省钱。但一旦发生工伤、意外,企业可能面临更大风险:
- 如果被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要承担工伤赔偿
- 甚至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规避劳动关系,面临更严厉处罚
5. 投资行为与劳动行为要区分
股东为公司做事,可能是基于投资权益(为了公司发展从而提高自己分红),也可能是提供劳动换取工资。这两种行为法律性质完全不同,企业必须明确区分:
- 作为股东的管理行为,应通过股东协议约定
- 作为员工的劳动行为,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
简单总结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法律上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有严格标准,不能想当然。对企业而言,规范用工管理不是"找麻烦",而是"避麻烦"。无论是普通员工还是公司股东,只要提供劳动,就应该有规范的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记录。
特别提醒创业企业:在公司起步阶段,更要重视用工规范。看似"省事"的做法,可能埋下巨大隐患。当意外发生时,规范的用工管理才是对企业最有力的保护。记住:股东身份不等于劳动关系,工商登记不等于劳动合同,参与管理不等于提供劳动。区分清楚这三点,才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