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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依法设警示标识后对个人冒险行为不担责-阳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阳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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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案号:(2024)鄂0222民初792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4年6月19日至当月底,阳新县地区连续强降雨。当月23日0时,阳新县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当月23日上午10时,阳新县富水水库实施开闸预泄调度,开启4孔闸门,下泄流量约400立方米/秒,当日12时开启5孔泄洪,当日16时开启6孔泄洪。当月23日19时许,袁某因担心其在河上的小船被水淹没,便独自驾船去排水,其在横渡富水水面(八一桥路段)的过程中被水流冲至八一桥桥墩处,导致船只侧翻、其本人落水。2024年8月23日,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武穴派出所在阳新县富池镇张湾村抽水泵站江边发现一具尸体,经DNA比对确认死者为袁某。2024年9月4日,袁某户口在阳新县公安局率州派出所注销,次日,其遗体在黄石市某某馆火化。
中交某乙公司在八一桥施工区域设置了“工程概况牌”和“重大危害因素告知牌”,明确提示汛期富水河超警戒水位、强降雨等风险,并在栈桥上标注了“禁止通航”等警示标识。袁某驾船碰撞的桥墩处在非泄洪时期为干涸状态,不具备通航条件。
法院判决:驳回郑某等五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中交某乙公司、阳新县某甲公司和阳新县交通运输局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很简单:企业只要合法施工、设置到位的警示标识,对个人明知危险还冒险的行为就不需要“背锅”
为什么企业能免责?关键看三点:

  1. 施工手续必须合法:中交某乙公司提前拿到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施工方案也经过审批,栈桥本身是便民工程,没违规。
  2. 警示标识必须醒目:他们在现场挂了风险告知牌,写明“汛期危险”“禁止通航”,就像马路上的“前方施工”标志一样,明确告诉路人“别靠近”。
  3. 事故原因必须与企业无关:袁某是在水库开闸泄洪、水流湍急时驾船横渡,属于自冒风险——就像暴雨天非要爬山,结果滑倒了,不能怪山修得太高。

对企业的重要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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