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能仅以单方委托鉴定为由拒绝赔偿-应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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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4)鄂09民终371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3年6月19日19时25分许,彭某驾驶登记在应某农村客运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鄂K3****的中型普通客车,在湖北省应城市沿雷新线由南向北行驶时,遇毕某驾驶摩托车沿刘先气站门前路段由东向北左转弯进入雷新线处,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毕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湖北省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应公交认字[2023]第0619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毕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毕某受伤后,被送往应某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跖骨骨折(右第2.3.4跖骨)、跖骨脱位(右),并于2023年6月26日进行"跖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的手术治疗,毕某在应某医院住院治疗13天。毕某的伤残,于2023年11月14日经武汉某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武福爱[2023]临鉴字第4568号鉴定为:1.毕某,右足多发跖骨骨折后遗足弓结构部分破坏的伤残等级为十级。2.建议伤后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伤后90日,后续医疗费在15000元或据实赔付。肇事车辆保险由某丁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间为2023年2月22日至2024年2月22日,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某丁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在毕某住院期间已支付18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某丁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赔偿毕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1873.95元(已扣除前期垫付的18000元)。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例看似是保险公司的"小输",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法律不保护"想当然"的侥幸心理。很多企业(尤其是运输公司、保险公司)常犯三个致命错误:
错误1:认为"单方委托的鉴定=无效鉴定"
保险公司上诉时最核心的理由是"毕某自己找的鉴定机构,结果不能算数"。但法院明确指出:只要鉴定机构资质合法、程序合规,单方委托的鉴定结果依然有效。企业想推翻鉴定结论,必须拿出硬证据(比如鉴定人无资质、鉴定方法错误),光说"这是对方自己找的"毫无用处。现实中,不少企业接到索赔就直接拒绝,既不核查鉴定细节也不收集反证,结果像本案一样"白亏"诉讼费还照常赔偿。
错误2:用"年龄大=没收入"拒绝赔误工费
保险公司认为毕某62岁"肯定没劳动能力",但法院根据村委会证明和土地承包证,认定他仍在务农并有实际收入。这提醒企业:法律从不以年龄一刀切认定劳动能力。很多用工单位对超龄员工直接停发工资或拒绝工伤赔偿,极易引发纠纷。企业应建立科学评估机制——老人送外卖、农民种地都是真实劳动,只要能证明收入减少,误工费就必须赔。
错误3:把"护理费"狭隘理解为"保姆工资"
保险公司连租床费、拐杖费都拒赔,认为"这不是护理"。但法院认为:护理费包含一切合理必要的康复支出。企业处理类似索赔时,若机械抠字眼拒绝小额必要费用(如便盆、康复器械),反而会激化矛盾,导致法院全额支持对方诉求。就像本案,保险公司为省几百元租床费,最终多赔了上万元。
给企业的三条保命建议:
- 别当"甩手掌柜":事故发生后,企业必须第一时间现场取证(如行车记录仪视频、目击者证言),而非等对方索赔时才被动应对。本案中若保险公司能证明鉴定时拍片角度错误,或许能成功重新鉴定。
- 建立"证据清单"思维:面对伤残鉴定、误工证明等材料,别直接说"不认可",而要列明具体疑点(如"鉴定报告未说明足弓测量方法"),并准备专业反驳证据。
- 算清"赔偿账":本案保险公司为省98808元上诉,结果败诉后白付788元二审费。企业要学会算总账——合理赔偿有时比死磕更省钱,尤其当证据对己方不利时。
最后提醒: 交通事故只是企业法律风险的"冰山一角"。日常经营中,合同漏洞、用工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等隐患更隐蔽却更致命。与其事后"灭火",不如提前"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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