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完工后不及时提交结算文件将损失利息索赔权-谷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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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625民初142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3年3月5日,襄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谷城某机械有限公司签订《载体桩桩基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谷城某机械有限公司1号厂房载体桩基工程,工期为2013年3月5日至4月5日。合同约定:完成50%施工后支付30%预付款,施工完毕付70%,下一栋开始施工前付清30%尾款;如果90天内不开始下一栋,则需付清尾款。合同还明确约定:如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需支付未付款项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三倍的利息。
合同签订后,襄阳某工程有限公司对厂房、办公楼载体桩桩基工程进行施工,施工期从2013年3月5日至2013年11月4日。2013年4月28日至2015年2月6日,谷城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某分7次转账支付450000元,并分三次支付沙石料款50300元,累计支付500300元。2020年6月28日,双方结算确认桩基工程总价款为1068030元,扣除已付500300元,尚欠567730元。因谷城某机械有限公司未支付剩余工程款,襄阳某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谷城某机械有限公司需支付襄阳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67730元,并以56773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8日起按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三倍计算违约损失至付清之日止,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时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是保障工程款权益的关键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敲响了警钟:工程完工后不及时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将严重损害企业的利息索赔权!
为什么这么说呢?从判决可以看出,原告襄阳某工程有限公司本应获得从工程完工后应付款日起计算的利息,但因为无法证明其在工程竣工后已向被告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法院只能将利息计算起点定在双方最终结算日——2020年6月28日。这意味着,如果原告能及时提交结算文件,本可获得从2013年底至2020年6月的巨额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算),但因证据缺失,这部分利息损失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三大关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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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履行结算提交义务: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必须及时向发包方提交正式的竣工结算文件,并保留送达凭证(如签收单、邮寄回执等)。不要因为关系好就口头约定,一切以书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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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对施工过程中的所有文件(施工记录、变更签证、验收报告等)进行系统化管理,确保随时可查。本案中,原告因无法提供已提交结算文件的证据而吃了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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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合同条款执行:合同中约定了"90天内不开始下一栋则付清尾款"的条款,但原告未能及时主张权利,导致工程款拖欠长达7年之久。企业应设立合同履行监控机制,对关键节点(如付款期限、验收期限)设置提醒,避免权利过期。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认为"关系好就不需要太较真",但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只认证据不认关系。本案中,双方从2013年工程完工到2020年才结算,期间多次付款却无明确结算,最终导致利息计算起点大幅后移,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建设工程领域资金占用成本高,利息损失往往比想象中更严重。以本案为例,如果能从2013年底开始计算利息(按当时6%年利率三倍即18%计算),7年多的利息将远超最终判决的从2020年开始计算的利息。企业切莫因小失大!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建议:工程完工后30日内必须完成结算文件提交,这是保障工程款权益的"黄金时间"。建立规范的工程档案管理系统,让每一份文件都有迹可循,才是防范此类风险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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