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一旦出具即确认债务不受原合同付款条件限制-保康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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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626民初80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3年7月2日,十堰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谷城县黄某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部签订加气混凝土砌块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加气块规格型号600×300×100,单价215元/方,每次送货10万元货款结算一次,供货结束在一个月内结清所有货款。合同有效期自2023年7月2日至2023年11月2日止。2023年12月30日,十堰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条确认收到黄某婷加砌块砖5车,共计214.272方。2024年2月7日,该公司又出具欠条确认欠谷城县黄某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部货款46068.48元。因出具欠条后未付款,谷城县黄某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部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
法院判决十堰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十日内支付货款46068.48元及逾期利息(自2024年4月15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付清之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76元。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法律风险:一张欠条改变整个交易规则
这个看似简单的建材买卖纠纷,藏着让企业"血亏"的致命陷阱!被告公司明明在合同中约定"送货满10万元才付款",结果只收到4.6万元货物就急着出具欠条,最后法院直接判令立即全额付款——关键点在于:欠条一旦出具,就等于亲手撕毁了原合同的付款条件!
为什么被告的抗辩完全失效?法院讲得很清楚:
- 欠条是"债务确认书"而非"对账单":当企业主动写下"欠到XX元"并盖章时,法律上就视为对债务金额、付款义务的全面确认。就像你给朋友打借条说"欠1万元",不能事后说"我们约定要分10次还"一样。
- 付款条件自动失效:原合同约定的"送货满10万结算"只适用于交易进行中,一旦双方通过欠条确认债务,就等于变更新的付款规则——债权人随时可以要钱!
- 证据漏洞致命:被告声称"货物有损坏需赔偿",却拿不出任何照片、视频或第三方记录,法院当然不会采信。就像你说别人欠你钱却没借条,法院也很难支持。
给企业的三条保命建议:
✅ 欠条不是"确认收货",而是"立即还钱"承诺
很多业务员以为"写个收货证明没啥",但法律上"收到214方"和"欠46068元"有天壤之别!今后要求客户签收时,务必写"收到XX货物,具体金额以双方最终对账为准",绝不能出现"欠"字。
✅ 付款条件必须写进欠条
如果客户坚持要先出欠条,一定要在欠条中加一句:"付款条件按原合同第X条执行,于供货结束后30日内支付"。否则就像本案被告,欠条一盖章,马上变成"随时要还钱"。
✅ 所有争议必须留痕
被告说货物损坏却败诉,就因没保留证据。今后收货时:
- 要求客户当场在收货单注明"货物完好"
- 用手机拍下货物交接视频(重点拍清包装和货物状态)
- 发现问题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保留快递回执
特别提醒:本案中被告还因超期提管辖权异议(合同约定去十堰某区法院,却在保康县法院开庭时才提异议)白白丧失抗辩机会。记住:收到法院传票后15天内必须书面提管辖异议,否则等于默认该法院有权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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