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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需承担公司债务 - 宜城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宜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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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684民初6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被告吴某是被告宜都某天光电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2016年起,宜都某天公司与原告宜城某达光学仪器有限公司做光学玻璃毛坯生意,经常在原告处进货。到2016年,宜都某天公司欠了原告27.4万元货款,原告多次催要,但对方总说公司困难,一直拖着没给。期间,宜都某天公司还换过好几次欠条。2020年4月24日,原告又找到吴某要钱,吴某以个人名义写了一张新欠条,内容是:“欠条今欠到某达潘总货款贰拾柒万四仟元整(¥274000),由宜都某天光电转据而来,欠款人:吴某2020.4.24”。写完这张欠条后,吴某还是没给钱,原告只好告上法院。

法院判决:吴某要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把27.4万元货款一次性付给原告,并从2021年4月8日起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LPR)支付逾期利息;同时驳回了原告对宜都某天公司的其他要求。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就一句话:公司老板千万别随便以个人名义写欠条!
为什么这么说?吴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原本欠款是公司的事,和他个人无关。但当他主动以“欠款人:吴某”写欠条,还写明“由宜都某天光电转据而来”,等于告诉法院:“这钱我吴某自己认了,和公司没关系”。法院一看,欠条写得清清楚楚,原告也收了,就认定吴某自愿替公司背债——结果公司债务直接转到了他个人头上,钱没拿到,反要自己掏腰包。

对企业来说,这个风险太常见了!很多老板觉得“写个名字而已,又不真给钱”,但法律上这就是“自愿担责”。特别是公司经营困难时,债权人逼得紧,老板一着急就以个人名义签协议,结果把自己坑进去:

给企业的3条保命建议:

  1. 老板签字前先问“这算谁的账”
    凡是涉及公司债务的文件(欠条、还款计划),必须盖公司公章,写清楚“宜都某天公司欠款”,老板只能以“法定代表人”身份签字(例如:“代表宜都某天公司 吴某”)。个人绝不单独署名!
  2. 债务转移要“三方确认”
    如果真要让老板个人帮忙垫资,必须签正式协议:写明“仅本次垫付,不改变债务主体”,并让债权人书面同意“后续仍向公司追偿”。否则,一张欠条就能让你从“救火队员”变“替罪羊”。
  3. 旧账处理留“证据链”
    像本案换欠条,每次操作都要备注“此条仅更新凭证,原债务主体不变”,并保留所有沟通记录。最好用微信文字确认:“本次换条不影响公司责任”,避免口头说说留隐患。

记住:公司是公司,个人是个人。老板的“好心帮忙”,往往变成“自掏腰包”。规范用章、谨慎签字,才能守住个人财产安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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