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交付使用多年后发包方不得以未取得消防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丹江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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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3民终59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5年11月21日,武汉某电有限公司与丹江口某服有限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32万元。2017年11月6日,双方又签订《消防工程施工补充协议》,约定工程价款为12.8万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主材进场付20%;工程竣工后付50%;工程竣工经公安机关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后付25%;剩余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武汉某电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完成施工,2018年交付丹江口某服公司使用。2022年1月22日,双方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单》,确认"全部完成所有约定工作,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评定为合格等级"。但截至诉讼时,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丹江口某服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33600元。2023年10月,第三方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称工程"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一审法院认为,因未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25%的工程款支付条件未成就,判决丹江口某服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02400元及利息。二审法院推翻一审判决,改判丹江口某服公司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214400元及利息。
三、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本案核心观点非常明确:工程已交付使用多年,发包方不得以未取得消防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二审法院一针见血地指出,丹江口某服公司2018年就已实际使用工程,却在6年后才以"未验收合格"为由拒绝付款,这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为什么二审会改判?关键在于三个法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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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默认验收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法院不支持。就像你买了新房没验收就搬进去住,住了7年后突然说"房子漏水"要求退钱,这显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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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期是"质量异议"的最后期限:合同约定质保期仅1年,丹江口某服公司却在6年后才提出质量问题。相当于你买了手机,过了3年保修期才说"电池不耐用"要求退钱,商家当然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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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责任不能"甩锅"给施工方:消防验收本应由建设单位(即发包方)主动申请,本案中丹江口某服公司长期不组织验收,却把责任推给施工方,法院明确指出这种做法站不住脚。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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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时划清责任:务必在合同中写明"由哪方负责组织消防验收",避免出现"取得验收意见书"这类模糊表述。建议改成"发包方应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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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不能拖! 工程完工后立即组织验收,最长别超3个月。如果对方拖延,记得书面催告并保留证据(如微信、邮件记录),超过6个月未验收可视为默认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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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问题要"趁热处理":发现工程问题必须在质保期内提出,最好在验收时就书面记录。像本案中拖到6年后才检测,既违背常理也失去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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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即认可:千万别犯"先用着再说"的错误!只要把工程投入实际使用,就等于默认质量合格。曾经有企业因提前使用厂房生产,最后被法院判赔500多万工程款,道理就在这里。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以为"不验收=不付款",这是大错特错!本案中丹江口某服公司因长期不组织验收,最终反而要多付11万多工程款。法律保护的是诚信履约方,不是耍小聪明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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