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交付使用多年后发包方不得以未取得消防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丹江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丹江口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3民终59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5年11月21日,武汉某电有限公司与丹江口某服有限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32万元。2017年11月6日,双方又签订《消防工程施工补充协议》,约定工程价款为12.8万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主材进场付20%;工程竣工后付50%;工程竣工经公安机关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后付25%;剩余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武汉某电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完成施工,2018年交付丹江口某服公司使用。2022年1月22日,双方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单》,确认"全部完成所有约定工作,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评定为合格等级"。但截至诉讼时,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丹江口某服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33600元。2023年10月,第三方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称工程"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一审法院认为,因未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25%的工程款支付条件未成就,判决丹江口某服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02400元及利息。二审法院推翻一审判决,改判丹江口某服公司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214400元及利息。

三、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本案核心观点非常明确:工程已交付使用多年,发包方不得以未取得消防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二审法院一针见血地指出,丹江口某服公司2018年就已实际使用工程,却在6年后才以"未验收合格"为由拒绝付款,这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为什么二审会改判?关键在于三个法律要点:

  1. "擅自使用=默认验收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法院不支持。就像你买了新房没验收就搬进去住,住了7年后突然说"房子漏水"要求退钱,这显然不合理。

  2. 质保期是"质量异议"的最后期限:合同约定质保期仅1年,丹江口某服公司却在6年后才提出质量问题。相当于你买了手机,过了3年保修期才说"电池不耐用"要求退钱,商家当然可以拒绝。

  3. 验收责任不能"甩锅"给施工方:消防验收本应由建设单位(即发包方)主动申请,本案中丹江口某服公司长期不组织验收,却把责任推给施工方,法院明确指出这种做法站不住脚。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以为"不验收=不付款",这是大错特错!本案中丹江口某服公司因长期不组织验收,最终反而要多付11万多工程款。法律保护的是诚信履约方,不是耍小聪明的一方。


作为专业服务企业的法律伙伴,征和律师事务所特别推出"零风险"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我们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方案,企业可先试用3个月,满意后再付款。服务覆盖合同审查、风险预警、纠纷处理等全链条需求,已帮助300+企业避免类似本案的百万级损失。当您为工程款发愁时,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才是真正的降本增效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