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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合同但已付款?法院判企业担责!-合肥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长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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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103民初660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10月,长丰某经营部和林某沟通,并按照林某要求向长丰孔雀城1.2期景观项目运送再生石子,之后,林某于2023年12月28日向长丰某经营部出具《结算单》一份,内容载明:“长丰孔雀城1.2期景观项目向某建材经营部共购进再生石子898.09吨,单价100元/吨,共计货款89809元,已付款51388元,下欠款项38419元。”林某在结算单下方签名的同时备注其为长丰孔雀城1.2期项目部经办人,同时还备注结算由安徽某公司承担,其仅作为经办结算手续办理人。
另查明,安徽某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2023年11月17日、2023年12月19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分别支付款项8136.06元、13146.01元、30106.09元,共计支付51388.16元。
2023年12月18日,林某向安徽某公司发起向某建材经营部付款38419.04元的系统流程申请审批,支出类别为“材料费”,安徽某公司予以“审批拒绝”,安徽某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其拒绝审批的原因是林某在其公司账户的余额没有了。

法院判决安徽某公司10日内支付长丰某经营部剩余货款38419元及利息;驳回要求林某承担共同付款责任的诉请。

三、核心风险:别让“经办人”签字变企业债务!
很多老板以为“只要不签合同就不用负责”,但本案中安徽某公司栽了大跟头:没签书面合同,却因实际付款行为被法院认定要担责。关键原因有两点:

  1. “悄悄付款”等于默认交易
    安徽某公司用对公账户分三次支付了5万多元货款,还接收了原告开具的发票。法院认为:企业账户付款=企业认可这笔交易,相当于自己承认了买卖关系。哪怕后来拒绝付尾款,之前的付款行为已形成“证据链”。
  2. “经办人”声明不能当免责牌
    林某在结算单上写“仅是经办人,由公司承担”,安徽某公司起初没反对,还让林某走内部付款流程。法院认为:企业默许“经办人”操作,就等于把个人行为转嫁成公司责任。想甩锅给“挂靠人员”?没合同+已付款的组合拳,法院根本不会买账!

企业防坑三招(照着做就能避雷):
管住“钱袋子”
任何采购付款前,必须核实两点:

锁死“经办人”权限

拒绝付款要“狠准稳”

案例启示:企业风险常藏在“习以为常”的操作里——以为只是帮人走个账,却可能背上数十万债务。合同不是万能的,但没合同+乱付款,企业必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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