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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分包合同却实际接受施工将被认定付款责任-颍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颍上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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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226民初7017号(一审)
审理法院: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4年8月8日,武汉某环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标颍上县城区道路提标改造工程,中标价款58910753.73元。
2014年8月15日,颍上县某划管理中心与武汉某环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道路改造工程发包给武汉某环公司。合同签订后,武汉某环公司通过转包、分包方式将工程交由他人施工,其中大部分沥青路面工程交给安徽省颍上县宏顺某工工程有限公司施工。
2014年12月10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2018年12月20日,颍上县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确认沥青路面工程(标记为“迟”的部分)价款为45841893.50元,变更签证工程价款为4916567.76元。颍上宏顺某工公司自认已收到工程款36300000元,并主张变更签证部分扣除他人申报的42828.8元后,剩余4868138.96元归其所有。
案涉工程发包方代表、监理方代表共同出具《情况说明》,证实沥青路面工程(审计标记“迟”的部分)由颍上宏顺某工公司实际施工,现场负责人为李某。
一审另查明,颍上县某划管理中心尚欠武汉某环公司工程款10829308元未支付。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武汉某环公司支付颍上宏顺某工公司工程款14410032元及利息;颍上县某划管理中心在欠付工程款10829308元范围内承担责任。武汉某环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法律风险:没有合同≠不用担责!

这个案例暴露了一个致命误区:很多企业以为“没签书面合同就不用负责”,结果被法院判赔1400多万元!武汉某环公司坚称只和另外两家公司签过分包合同,和颍上宏顺某工公司“毫无关系”,但法院为什么还判它付钱?关键就在这三点:

1. 你默许别人干活,等于签了“隐形合同”
武汉某环公司虽未与颍上宏顺某工公司签合同,却做了三件事:

2. 审计报告是“照妖镜”,模糊操作必现原形
武汉某环公司声称工程款已支付给其他公司,但法院一查审计报告就发现问题:

3. 拿“程序问题”当挡箭牌?法院根本不买账!
武汉某环公司上诉时强调“一审漏了其他分包公司”,但法院直接驳回:

最后划重点:建设工程中,“事实行为”比“白纸黑字”更伤企业钱包!从项目启动就应建立分包台账,施工过程全程录像存证,避免多年后被一纸审计报告“算总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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