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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固定价与审计条款冲突时应以实际工程量为准 - 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无为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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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0225民初722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被告依据2020年10月27日无价中[2020]255-02号无为市政府性投资工程预算(标底)《审核意见书》所确定的控制价3993489.07元及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于2020年12月16日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无为市泥某镇2020年水毁神塘连圩堤防渗漏处理、管涌堤防修复工程"发包给原告,签约合同价为控制价3993489.07元下浮20%即3194791.26元;合同工期计划为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2月16日;价格形式为采用包干价,一次性包死;工程总价以审计结算为最终依据;并对工程地点、进度款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该工程的施工,并于2021年4月28日完成竣工验收,交付给被告使用。2021年4月原告提出在实际施工中根据被告的要求进行了增量,对该工程的实际施工量有异议,导致无法送审,后经被告召开会议讨论,并于2021年4月24日作出《会议纪要》,决定"所有土方根据第三方检测断面和三方联合测量数据为依据"。同年7月,被告委托的巢湖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工程作出《质量检测报告》,"神塘连圩堤防渗漏处理K0+000-K2+319段共完成的土方工程量为:(1)背水坡侧:清基6731.0m³,压渗平台土方填筑39994.4m³。(2)迎水坡侧:清基10604.0m³,截渗槽及迎水坡土方开挖46532.2m³,压渗斜墙土方填筑71411.2m³,外平台土方填筑22817.3m³。结论:无为市泥某镇2020年水毁神塘连圩堤防渗漏处理段土方填筑质量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原告认为,至起诉之日,被告共支付给原告工程款3035000元,但对剩余工程款159791.26元及工程增量的工程款582001.05元,共计741792.31元至今未付。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无为市泥某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30380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3.45%计算,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政府欠工程款的小事,实则暴露出企业签订合同时最容易踩的"坑"——合同条款自相矛盾却浑然不觉。原告芜湖羊某公司和泥某镇政府签的合同,一边写"包干价,一次性包死",一边又写"工程总价以审计结算为最终依据"。这种"左右手互搏"的条款,等同于给未来纠纷埋下定时炸弹。

法院最终为何判政府败诉?关键点有三:

  1. 审计条款太模糊——合同只说"以审计为准",但没写清谁来审、何时审、怎么审。就像你网购时商家说"价格以最终确认为准",却不告诉你确认流程,这种条款法院不会支持。
  2. 增量工程有书面确认——当施工中出现额外工程量时,双方通过《会议纪要》明确约定了计算标准("三方联合测量为准"),这成了最关键的证据。
  3. 沉默等于认可——政府收到第三方检测报告后,既没质疑数据,又继续付款到2023年1月,法院直接认定"你默认接受了这个结果"。

企业避坑指南(划重点!)

1. 合同不能"打脸"
签合同时务必检查是否存在矛盾条款。比如:

2. 工程变更必须"留痕"
工地上的口头指令等于没说!本案原告能胜诉,全靠那份《会议纪要》。正确操作:

3. 收到报告要"较真"
第三方检测报告、结算书等文件,不是收了就完事!

4. 竣工后及时"关门"
工程验收后别傻等甲方结算!

结语:法律风险早预防,胜过事后哭诉累

这个案子最值得企业警醒的是:所有法律风险都藏在"我以为"里。你以为合同写矛盾了没关系,法院会"合理解释";你以为甲方不签字但继续付款就是认可;你以为拖着不审计就能少付钱...这些"我以为",最终都会变成法院判决书里的"本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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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9日提醒:春节复工在即,正是梳理在建项目合同的好时机。别让本可避免的条款漏洞,成为新一年的"工程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