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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主张超诉讼时效将丧失胜诉权-桐城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桐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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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2)皖08民终99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07年3月16日,安庆某江公司桐城市电力工程分公司与安徽省桐城市嬉子湖旅游公司签订了编号为0006737号《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嬉子湖旅游公司向安庆某江公司购买45套格力空调,合同总价款217650元(不含支架、钢管等材料费用),安装结束后嬉子湖旅游公司一次性付清货款。2008年6月30日双方签订了编号为0005236号《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嬉子湖旅游公司向安庆某江公司购买83套格力空调,合同总价款222820元(不含支架、钢管等材料费用),安装完工后8月底前一次性付清。安庆某江公司自认于2007年8月11日和2007年12月29日收到嬉子湖旅游公司给付两笔预付款100000元,合计200000元。安庆某江公司认为嬉子湖旅游公司尚欠273270元未付,于2021年11月10日提起诉讼。

法院查明,第一份合同给付期限为2007年8月13日,第二份合同给付期限为2008年8月30日。根据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院认定,安庆某江公司最迟应当在2010年8月30日前主张权利,但其在2021年11月才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法院判决:一审驳回安庆某江公司桐城市电力工程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关键问题:即使债权真实存在,如果企业不重视诉讼时效,超过法定期限再主张权利,法院也不会支持,相当于"钱打了水漂"。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觉得:"我确实卖了东西,对方确实欠我钱,这还有什么好说的?"但法律不是这么简单。就像超市里的食品有保质期一样,法律上的债权也有"有效期"。本案中,安庆某江公司犯了三个典型错误:

错误一:忽视债权"保质期"

错误二:口头催收留不下证据

错误三:误以为国企有"特殊保护"

给企业的3个实用建议:

  1. 建立"债权日历",设置到期提醒

    • 对每笔应收款,在合同付款日到期后立即记录
    • 使用手机日历设置提前提醒(建议提前3个月)
    • 到期未付款的,马上启动催收程序
    • 小技巧:在财务系统中设置自动提醒功能,避免人为疏忽
  2. 催收必须"留痕",避免"哑巴催收"

    • 书面催款是最有效的:通过邮政EMS寄送催款函(保留邮寄凭证)
    • 要求对方在催款单上签字确认
    • 用微信、邮件催收时,要明确写"请于X日前支付XX元货款"
    • 真实案例:某企业因保留了12次EMS催款记录,成功将诉讼时效延长了6年
  3. 定期"法律体检",清理债权债务

    • 每季度安排专人核查应收款
    • 对超过1年的应收款,重点排查诉讼时效风险
    • 必要时请专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 特别提醒:不要等到对方公司快倒闭了才想起要钱,那时可能连证据都找不到了

记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27万多元的货款因为企业13年的疏忽而无法追回,这比丢钱更让人心疼。建议企业老板们把"债权时效"列入日常管理事项,就像检查产品库存一样定期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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