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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固定总价包含所有费用,垫付电费不得向建设单位追偿-桐城不当得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桐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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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2021)皖08民终75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4年10月17日,桐城某住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人)发布项目编号为tcgc(2014)088号招标文件,项目名称为桐城市幸福春天保障房小区配电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一次包定,招标范围为:外部工程由10kv接火点双回路接入配电房,内部工程:10kv配电房系统3个,1#配电房(开闭所带4台配变),2#配电房(2台配变),3#配电房(4台配变),配电部分:电力电缆放射式供电配电系统,高压电缆、低压电缆、消防电缆、其他电缆,电缆分支箱,其他施工图纸内容,工期要求为一个月,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为除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可抗力外的一切风险,与交工验收、送电、移交等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包括可能发生的检验检测费以及供电公司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各项费用),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报价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施工准备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的费用。2014年11月12日,经评标组综合评定,河南某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确定为桐城市幸福春天保障房小区配电安装工程中标单位,中标价款为6476388.26元人民币,工期为30天。2014年11月18日,桐城某住建设有限公司(发包人)与河南某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相关内容,开工日期为2014年11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12月20日,合同价款为6476388.26元人民币,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未尽事宜,执行招标文件相关规定。2016年7月5日,桐城市房地产管理局向桐城市供电公司出具承诺函:由于幸福春天保障房小区14#号楼至17#号楼之间项目管理用房未建设,导致发电机组无法安装,因该小区850户保障性住户入住,急需用电,恳请供电公司先行送电移交,在管理用房建设完成后立即按照供电方案要求配电发电机组。2019年11月18日至12月20日,桐城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并委托安徽华普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桐城市幸福春天保障房小区配电安装工程结算进行了审计。2020年3月23日,桐城市审计局出具桐审投报[2020]13号审计报告,经过审计,桐城市幸福春天保障房小区配电安装工程结算送审金额7088443.42元,审定金额6476088.22元,两比核减612355.20元。2020年10月16日,河南某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桐城某住建设有限公司、桐城某房产管理中心支付代为垫付电费284597.30元。桐城市人民政府桐政发(2007)23号文件《桐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由桐城市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2007年10月25日,桐城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桐房字[2007]27号文件《关于市廉租住房和北大街直管公房拆迁安置房委托建设的通知》,该文件规定:市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和北大街直管公房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一并委托桐城某住建设有限公司实施建设,要求桐城某住建设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桐房字(2007)28号文件要求,作为代建项目管理、单独设立账户,健全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与审批制度,按照建设项目的立项要求,落实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把好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审批和工程建设质量关。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河南某盛公司垫付的电费属于其应承担的施工成本,两被告既未获得不当利益也无返还义务,最终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表面看是个"好心垫付电费却要不回钱"的委屈故事,实则暴露了施工企业常见的合同风险漏洞。咱们用大白话说清楚三个关键点:

第一,"包干价"不等于"随便报"
招标文件写得清清楚楚:"投标报价包含完成工程的所有费用"。河南某盛公司作为专业施工方,在投标时就应把施工期间的水电费、临时设施费等全算进647万元的报价里。就像你开餐馆投标"包月供餐"项目,报价时就得把柴米油盐、水电煤气全算进去,总不能等客人吃完饭再找主办方要"额外煤气费"吧?企业投标时最容易犯的错误就是:为中标故意压低报价,想着"先拿下项目再找补",结果埋下大隐患。

第二,"垫付"必须有依据
2015年9月到2016年7月的电费,是房子交付给业主后产生的日常用电费,和施工阶段完全不是一回事。就像装修公司给毛坯房装电表,施工期间的电费该自己承担,但房子交付后业主开空调的电费,当然该业主自己付。河南某盛公司没和建设单位签过"代缴业主电费"的协议,就自己垫钱,等于替别人买单后又没留凭证,法院当然不支持。

第三,不当得利≠所有损失都能转嫁
很多企业误以为"我花了钱,对方没出钱,就是不当得利"。其实法律上"不当得利"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对方得了好处、你受了损失、好处和损失有直接关系、对方得好处没合法理由。本案中: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1. 投标前做"费用体检":拿到招标文件别急着报价,用清单逐条核对"包含范围",把临时设施、水电费、可能的工期延误成本等全列出来。某建筑公司曾因漏算雨季施工排水费,最后亏损300多万!
  2. 合同里划清"责任边界":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写清"施工期间临时用电由承包方承担,交付后的日常用电由发包方/业主承担"。就像租房合同要写明"水电费从交房日起算"一样。
  3. 垫付前必签"三方协议":如果真要替他人垫资(如本案垫付业主电费),必须让建设单位、自己、供电公司签书面协议,写明垫付金额、返还时间和违约责任。没协议的垫付=送钱!
  4. 建立"过程留痕"习惯:施工中所有额外支出,哪怕只是帮邻居接个临时电线,也要当天让对方签确认单。很多企业败诉就因为"当时口头说好的",但打官司时拿不出证据。

尾声

这个案例就像给施工企业敲响的警钟:合同里的每个字都是真金白银,"我以为"在法庭上一文不值。作为深耕企业法律服务多年的专业团队,征和律师事务所特别推出"风险预诊"服务——我们用行业大数据帮您提前识别合同漏洞,服务费不到纠纷后律师费的1/3。最特别的是,您可以先试用我们的合同审查服务,确认解决问题后再付款,真正做到"零风险体验专业保障"。毕竟,防范1块钱的风险,远比事后花100块补救更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