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缺失,企业支付双倍工资风险高 - 老河口劳动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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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号:(2020)鄂06民终92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李某于2018年5月3日到老河口市多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后,于2018年7月3日左右到该公司从事理货员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多某公司亦未为李某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2019年3月李某担任日货组长职务,后因李某上班迟到两次,每次被多某公司扣款10元,多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对李某作出《关于对李某的处理意见》决定,李某对多某公司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于2019年9月1日辞职,同年9月9日李某就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费缴纳等发生纠纷,遂向老河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判决结果简单总结:
- 一审法院(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决多某公司需向李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25419元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433元。
- 二审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关于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请求,仅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自2019年9月1日起解除。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表面看是“员工告公司要钱”,但核心问题在于:企业用《应聘人员登记表》和《新员工须知》代替劳动合同,是否算“签了合同”? 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结果截然相反,关键就藏在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里。
为什么一审判企业输?
一审法院认为,多某公司只让李某填了《应聘人员登记表》,又发了个《新员工须知》,但这两份文件根本不是正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合同必须写清楚9项内容,比如公司名称、工作内容、工资、社保等。多某公司的文件里虽然提了工资和考勤,但漏了“合同期限”“社保具体怎么缴”这些硬性要求,所以法院认定“等于没签合同”。按照法律规定,用工满1个月不签合同,企业就得付双倍工资——这正是李某拿到25419元差额的原因。
为什么二审又改判了?
二审法院仔细看了《新员工须知》,发现它其实悄悄写全了关键内容:比如明确李某是理货员、工资标准、甚至把社保补贴直接算进工资里(李某自己也承认收了这笔钱)。法院认为,这份须知虽然名字不叫“劳动合同”,但实际功能已经覆盖了法定必备条款,所以“视为签了合同”。既然合同有效,李某就不能以“没缴社保”为由要经济补偿金(因为她自己同意了社保补贴随工资发)。
对企业的重要提醒:别再用“简单文件”糊弄劳动合同!
很多企业老板觉得:“填个登记表、发个须知,员工也干活了,不就等于签合同了吗?” 这个案例狠狠打了这种想法的脸!风险就藏在细节里:
- 必备条款缺一不可:劳动合同不是随便写个纸条就行。必须包含公司信息、工作内容、工资、社保、合同期限等9项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如果漏了“社保怎么缴”或“干到什么时候”,员工事后告你“没签合同”,你就得乖乖付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工资!)。
- “视为有效”有陷阱:二审虽然帮多某公司赢了,但纯属侥幸——因为《新员工须知》意外写全了条款。现实中,90%的企业用的登记表或须知都残缺不全(比如只写岗位不写期限),一旦出事,100%会被判输。
- 社保问题更危险:多某公司把社保补贴塞进工资,看似省事,实则埋雷。如果员工反悔说“我要正规社保”,企业不仅要补缴,还可能被罚(本案因李某自己认了补贴才躲过一劫)。
企业该怎么做?3招防住风险
- 合同必须“正规化”:别再用登记表、须知糊弄!直接用人社局标准模板签书面合同,9项必备条款一项不能少。签完让员工签字确认,公司留档至少2年。
- 社保别玩“补贴套路”:工资里塞社保补贴?大错特错!必须单独缴纳社保。哪怕员工签了“自愿放弃”协议,法律也认定无效——出工伤时,企业要赔几十万!
- 日常管理要留痕:像迟到扣款这种事,处理决定必须书面通知员工并签字。本案中多某公司因《处理意见》证据不足,差点在“开除是否合法”上栽跟头。
记住:劳动合同不是“走形式”,而是企业最大的“防火墙”。少花几百元请专业律师审合同,就能避免赔掉几万元双倍工资。老板们,别等员工辞职那天,才后悔当初没签好那一纸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