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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缺失,企业支付双倍工资风险高 - 老河口劳动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老河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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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号:(2020)鄂06民终92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李某于2018年5月3日到老河口市多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后,于2018年7月3日左右到该公司从事理货员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多某公司亦未为李某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2019年3月李某担任日货组长职务,后因李某上班迟到两次,每次被多某公司扣款10元,多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对李某作出《关于对李某的处理意见》决定,李某对多某公司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于2019年9月1日辞职,同年9月9日李某就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费缴纳等发生纠纷,遂向老河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判决结果简单总结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表面看是“员工告公司要钱”,但核心问题在于:企业用《应聘人员登记表》和《新员工须知》代替劳动合同,是否算“签了合同”? 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结果截然相反,关键就藏在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里。

为什么一审判企业输?
一审法院认为,多某公司只让李某填了《应聘人员登记表》,又发了个《新员工须知》,但这两份文件根本不是正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合同必须写清楚9项内容,比如公司名称、工作内容、工资、社保等。多某公司的文件里虽然提了工资和考勤,但漏了“合同期限”“社保具体怎么缴”这些硬性要求,所以法院认定“等于没签合同”。按照法律规定,用工满1个月不签合同,企业就得付双倍工资——这正是李某拿到25419元差额的原因。

为什么二审又改判了?
二审法院仔细看了《新员工须知》,发现它其实悄悄写全了关键内容:比如明确李某是理货员、工资标准、甚至把社保补贴直接算进工资里(李某自己也承认收了这笔钱)。法院认为,这份须知虽然名字不叫“劳动合同”,但实际功能已经覆盖了法定必备条款,所以“视为签了合同”。既然合同有效,李某就不能以“没缴社保”为由要经济补偿金(因为她自己同意了社保补贴随工资发)。

对企业的重要提醒:别再用“简单文件”糊弄劳动合同!
很多企业老板觉得:“填个登记表、发个须知,员工也干活了,不就等于签合同了吗?” 这个案例狠狠打了这种想法的脸!风险就藏在细节里

企业该怎么做?3招防住风险

  1. 合同必须“正规化”:别再用登记表、须知糊弄!直接用人社局标准模板签书面合同,9项必备条款一项不能少。签完让员工签字确认,公司留档至少2年。
  2. 社保别玩“补贴套路”:工资里塞社保补贴?大错特错!必须单独缴纳社保。哪怕员工签了“自愿放弃”协议,法律也认定无效——出工伤时,企业要赔几十万!
  3. 日常管理要留痕:像迟到扣款这种事,处理决定必须书面通知员工并签字。本案中多某公司因《处理意见》证据不足,差点在“开除是否合法”上栽跟头。

记住:劳动合同不是“走形式”,而是企业最大的“防火墙”。少花几百元请专业律师审合同,就能避免赔掉几万元双倍工资。老板们,别等员工辞职那天,才后悔当初没签好那一纸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