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需双方签字确认,单方通知不产生法律效力-老河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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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682民初48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3年5月5日,杨某与湖北老河口某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450万元,期限12个月,年利率5.5%,约定逾期还款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罚息。同日,襄阳某科实业有限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两份《抵押合同》,用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某路某幢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王某、李某、杨某、周某分别签订《保证合同》,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3年5月6日,某银行向杨某发放贷款450万元。2024年5月5日,杨某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将还款期延至2025年5月6日,利率仍为5.5%,王某等人作为保证人重新签字确认。此后,杨某仅还款至2024年5月28日,之后未再支付利息,截至2024年11月5日拖欠利息11.33万元。
某银行起诉要求:借款提前到期、杨某偿还本息、对抵押房产优先受偿、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襄阳某科实业有限公司辩称:罚息应按30%计算(非合同50%)、银行未正式宣布借款提前到期、抵押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故不担责。法院最终判决:
- 确认借款提前到期;
- 杨某偿还本金450万元及利息(截至2024年11月5日欠息11.33万元,后续按合同计算);
- 某银行对襄阳某科实业有限公司抵押房产的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王某、周某、杨某、李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必须守住“合同变更”的三个法律底线
本案看似是银行讨债成功,实则暴露出企业在合同管理中的致命漏洞——单方通知不等于合同变更。很多企业误以为“发个通知就能改合同”,结果吃大亏。结合判决,重点提示以下风险:
风险一:内部文件≠法律协议,未签字送达的通知不生效
襄阳某科公司辩称“罚息应按30%计算”,依据是某银行的《支付放贷通知书》。但法院指出:该通知仅有银行单方盖章,既无借款人签字,也未实际送达给杨某,纯属银行内部流程文件,不构成双方合意。因此,罚息仍按原合同50%执行,企业多付近20%的额外成本。
企业怎么做?
- 任何合同条款变更(如利率、期限),必须通过补充协议形式,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 内部审批文件(如放款通知、会议纪要)仅用于内部管理,绝不能替代书面协议;
- 收到对方单方通知时,立即书面回复“是否同意变更”,避免默认认可。
风险二:催收≠宣布到期,关键意思表示要“送达”
某银行仅通过电话催收,未正式书面通知“借款提前到期”。但法院认为:起诉状送达被告即视为有效通知。这是因为合同约定“违约可提前收贷”,杨某逾期事实明确,法院送达起诉状完成了意思表示的“法定送达”。若银行未起诉,仅靠电话催收,可能丧失提前收贷的权利。
企业怎么做?
- 主张合同权利(如提前收贷、解除合同)时,必须书面通知对方,并保留邮寄凭证、签收回执;
- 电话/微信催收仅作辅助,关键通知务必采用“书面+送达”双保险(如EMS邮寄+短信提醒);
- 合同中明确约定“通知送达地址”,避免对方扯皮“没收到”。
风险三:抵押登记“证号对就行”,细节差异不导致担保失效
襄阳某科公司辩称“抵押房产位置登记不全,故不担责”。但法院查明:虽然他项权证未写全房产坐落,但明确关联了不动产权证号(如“鄂(2023)襄阳市不动产权第06号”),且抵押合同与登记证载明的房产数量一致,因此抵押权有效。企业本可因登记瑕疵脱责,却因关键证号匹配而败诉。
企业怎么做?**
- 办理抵押/质押时,紧盯核心信息一致性:
✓ 抵押合同写的房产证号,必须与登记机关录入的完全一致;
✓ 即使坐落描述有小误差(如“某路”写成“某大道”),只要证号正确,风险极低; - 每次贷后检查时,核对登记簿原件(非复印件),避免登记机关录入错误连累自身。
一句话总结:合同是企业的“法律盔甲”,但盔甲破了洞——单方通知、口头约定、登记疏忽——都会让盔甲失效。企业务必记住:变更要签字、通知要送达、登记盯证号。看似繁琐的步骤,实则是避免百万损失的最后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