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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如何避免诉讼时效风险 - 铜陵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桐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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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案号:(2024)皖0711民初109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4年6月10日,桐城某有限公司与安徽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钢球买卖合同》,约定安徽某建材公司向桐城某有限公司购买高铬段产品,单价6700元/吨,付款时间为"货到7天内付全款50%,余款双方协商后支付"。合同签订后,桐城某有限公司分5次发货,总重量40.64吨。安徽某建材公司仅支付5.5万元,剩余21.2054万元未付。

2016年10月26日,双方与铜陵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债务抵偿三方协议》,约定由铜陵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一套价值49.5万元的房产抵偿安徽某建材公司的债务,并注明"若房屋无法办理登记,桐城某有限公司仍可向安徽某建材公司追偿"。但该房产一直未办理登记手续,协议未实际履行。

2024年5月,安徽某建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桐城某有限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21.2054万元债权。管理人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确认。桐城某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后,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桐城某有限公司对安徽某建材公司享有21.2054万元债权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如何避免"钱货两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两个致命风险,企业稍不注意就会"血本无归":

风险一:以为签了"以物抵债"协议就等于钱到手了?大错特错!
很多企业觉得,债务人用房子、车子抵债,签完协议就"安全了"。但法院明确指出:这种协议属于"新债清偿",旧债并不自动消失

风险二:合同没写"什么时候付钱",欠款可能自动"过期"?
安徽某建材公司主张"债权已过3年诉讼时效",但法院没支持。原因很关键:

额外提醒:破产程序中的"生死时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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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案例已按规范隐去真实名称,仅作风险提示用。具体操作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