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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被拒付后所有背书人必须连带偿付-来安票据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天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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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票据纠纷
案号:(2021)皖1122民初411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9月29日,来安孔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向收款人中天某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票据号码2104375370011****739024726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为30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9月29日,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2020年11月10日,中天某设集团有限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滁州泰某商贸有限公司。2020年12月4日,滁州泰某商贸有限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安徽怀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12月4日,安徽怀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天长市万佳包装有限公司,2021年4月18日,天长市万佳包装有限公司将该汇票转让给天长市方某包装材料销售有限公司。2021年9月30日,天长市方某包装材料销售有限公司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申请提示付款,2021年10月9日,该承兑汇票票据状态提示付款已拒付。

法院判决:中天某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泰某商贸有限公司必须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天长市方某包装材料销售有限公司30万元及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三、企业票据风险防范要点

看到这个案例,很多企业老板可能会惊讶:"我只是中间转了个票据,最后付款人是出票公司,为什么我要为别人的违约买单?"这就是商业汇票最隐蔽的风险!

法院判决的核心依据很简单:只要你签章背书转让了商业承兑汇票,就相当于给后手做了"担保"。根据《票据法》规定,一旦票据到期被拒付,持票人可以跳过前面的所有环节,直接找任何一个背书人要钱。就像案例中的滁州泰某商贸公司辩称"我只是中间背书人,最终责任应由出票人承担",但法院明确指出:票据债务人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有权选择向任何背书人追偿

很多企业收到商业承兑汇票时,只看到"30万现金马上到手",却忽略了背后的风险炸弹:

  1. 盲目收票不查底细:案例中的出票人"来安孔雀某房地产"可能资金已出问题,但各背书人未做尽职调查
  2. 背书转让当"甩锅":以为把票据转手就万事大吉,实际上背书后责任终身跟随
  3. 等到拒付才着急:提示付款被拒后才意识到风险,但此时出票人可能已无清偿能力

企业防范三步法
收票前做"三查"

背书时留"后路"

到期前做"三盯"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以为"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就能直接起诉",但根据最高院判例,必须在拒付后6个月内行使追索权,否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利!案例中天长市方某包装公司在10月9日确认拒付,10月20日就提起诉讼,正是抓住了关键时间窗口。

作为每天处理上百起企业纠纷的法律顾问,我见过太多企业因一张商业汇票陷入连环诉讼。某建材公司去年收到200万商票,背书转让后出票人破产,结果被7家后手企业接连起诉,最终不仅赔了本金还支付了80多万违约金。商业汇票不是"现金等价物",而是带着法律枷锁的"风险接力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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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只是企业经营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之一。征和律师事务所专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我们的法律顾问服务以极高的性价比著称,特别推出"先试用满意后付款"模式——企业可先体验1个月基础服务,确认效果后再决定是否长期合作。从合同审查到劳动人事,从股权设计到知识产权,我们用实战经验帮企业把法律风险挡在门外,让老板们真正实现"经营无忧"。

(注:文中企业名称及人名已按要求进行脱敏处理,案件细节真实但隐去敏感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