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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租赁合同务必确认签约主体,否则追责无门-太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太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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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老板,你是否遇到过这样的糟心事:租客欠钱跑路,你拿着合同去法院告状,却发现对方公司不认账,钱要不回来?今天我们就用一个真实案例告诉你:签租赁合同时,千万别只看“谁在用房子”,必须盯死“谁在合同上签字”!这个太和县的案子,就因签约主体搞错,让酒店白白损失35万多元。看完这篇,下次签合同就能避开大坑。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222民初329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23年3月19日,太和县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与彭某(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乙方对酒店餐饮的承包经营期限为签订本协议后,给予一个月的装修宽展期,即租赁期限从2023年5月1日开始计算,至2026年9月1日止;租金每年60万元整,第一年每三个月支付15万元整,后续每年在首月的15号之前一次性付清。2023年4月-2023年9月,彭某承包经营期间产生的电费共计99011.3元、水费共计3126元,该水电费明细均有杨某(又名杨某真)签字确认,杨某为太和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聘请的职业经理。因未支付租金、水电费,太和县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法院只判彭某个人支付租金25万元、水费3126元、电费99011.3元及利息;但驳回了酒店对太和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简单说:酒店告错人了,公司不用赔钱)。

三、核心观点:签约主体不清=钱要不回来!

这个案子的关键教训就一句话:合同只对签字的人负责,不看实际用房子的人

记住:合同不是“谁用房子谁负责”,而是“谁签字谁兜底”!本案酒店以为彭某开了公司就是“正主”,却忘了法律只认合同纸面——这就像你借钱给朋友,他口头说“公司还”,结果法院只判朋友个人还,公司甩手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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