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方不得以财政支付为由拒付工程款 - 太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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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1222民初95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4年6月27日,承包人安徽某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发包人太和县某中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安徽某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太和县某中学教师公寓土建、水电安装工程,合同价格为4385200.47元,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2015年8月26日,该工程竣工验收。2016年5月12日,太和县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审定工程价格为4319875.63元。安徽某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收到工程款829729.70元,2014年10月13日收到829729.70元,2014年12月22日收到838767元,2015年9月24日收到851490元,2016年5月27日收到536978元,2018年1月11日收到120000元,2020年7月20日收到96000元,累计收到工程款4102694.4元。
法院判决结果:太和县某中学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徽某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7181.23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0年8月26日起按年利率3.85%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同时,案件受理费由太和县某中学承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很简单:签了合同,就得自己付钱,别想甩锅给“财政”或“上级部门”!
太和县某中学辩称“工程款该由财政局付,我们只是事业单位”,还说“钱被财政局代扣税费了”。但法院直接驳回:合同白纸黑字是你(发包方)和施工企业签的,钱也是你申请财政局拨的,你就是第一责任人!财政资金不到位?那是你内部问题,不能让施工企业当冤大头。
对企业老板的3个实用风险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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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要“认准人”,别被“财政拨款”忽悠
很多企业接政府项目时,以为“钱是财政出的,甲方只是挂名”,结果拖欠工程款时互相踢皮球。记住:合同上盖章的那方,才是法律上必须付钱的人!签合同时务必确认:- 甲方是否有独立支付能力(比如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要查清其是否有财政授权);
- 在付款条款中明确写“即使资金来自财政,甲方仍承担最终付款责任”,避免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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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记录要“留证据”,别让钱“消失”在流程里
本案中,施工企业能胜诉的关键是每一笔收款都有清晰记录。企业平时要注意:- 收到工程款时,必须让对方提供带公章的付款凭证(如银行回单、收据);
- 如果对方说“财政局代扣税费”,立刻要求出示税务局的正式文件,并核对金额是否合理——本案中学校声称“代扣税费”,但法院发现施工企业从未授权,纯属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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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超期要“快行动”,拖延只会亏利息
工程完工5年后才起诉?本案施工企业差点吃大亏!法律规定:- 质保期结束或验收合格后,欠款必须及时追讨(本案中工程2015年验收,2020年还在收尾款,拖太久易生变数);
- 一旦发现拖欠,30天内发书面催款函,超过90天果断走法律程序——拖得越久,对方越可能以“超时效”拒赔,连利息都拿不全!
总结一句话:签合同时擦亮眼,收款时留凭证,欠款时快出手。政府项目不是“免死金牌”,你的合同责任跑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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