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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逾期交房不能简单以疫情为由免责,格式条款限制违约金上限可能无效-太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太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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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222民初538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10月16日,张某与太和某建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太和某建有限公司建设的某建·公园里15号楼5层505号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为739919元。合同约定,太和某建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张某交付该房屋;逾期交房时,太和某建有限公司按日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总金额不高于买受人已付房款的千分之五。张某在庭审中陈述其于2022年10月至11月期间收房。

另查明,涉案项目综合查验合格时间为2022年4月28日;太和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太重中心〔2020〕37号《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的通知》载明,"经研究决定我中心负责建设的重点示范工程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工期延误,统一延期30天"。

法院最终判决:太和某建有限公司需向张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511元,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看完这个案例,很多房企老板可能会困惑:"疫情不是不可抗力吗?为什么还要赔钱?"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用大白话给大家讲明白其中的法律风险,避免您的企业掉进这些"坑":

1. 疫情≠免责金牌,证据不足照样要赔钱

太和某建有限公司主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要求免除逾期交房责任,但法院为什么不支持?关键在证据不足!公司只提供了一份社区证明,既没有负责人签字,也无法证明实际停工天数。法院明确指出:"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因疫情防控造成涉案项目工期延误的具体天数。"

企业防范建议:

2. "统一延期30天"不是万能挡箭牌

太和某建有限公司质疑政府文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法院认为:该文件是政府部门公开发布的,结合实际情况"酌定扣除30天"符合公平原则。这里要特别注意——政府文件可以作为参考依据,但不等于直接免除全部责任

企业防范建议:

3. 限制违约金的"霸王条款"可能被判无效

合同约定"违约金总金额不高于已付房款的千分之五",看似保护了企业,却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因为这是企业为重复使用预先拟定、未与购房者协商的条款,明显减轻了企业责任,加重了购房者负担。

企业防范建议:

4. 房屋交付以"综合查验合格"为准,不是发个通知就行

太和某建有限公司声称已邮寄交房通知,但法院不认可,因为房屋必须通过综合查验备案才算符合交付条件。涉案房屋直到2022年4月28日才达标,此前即使通知交房也不算数。

企业防范建议:

四、给企业的贴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房企在特殊时期更要注意合规经营。疫情确实带来困难,但不能简单把"锅"甩给不可抗力。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在合同拟定、证据留存、客户沟通等环节做足功课。

作为征和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法律顾问,我们发现很多企业都是"出了事才找律师",其实防范风险远比事后补救更重要。我们提供极高的性价比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更可先试用满意后付款,让您零风险体验专业法律支持。无论是合同审查、风险排查,还是突发事件应对,我们都能为企业筑起法律"防火墙",让您安心经营,远离诉讼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