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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混淆绩效工资与股东分红将承担败诉风险-南陵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南陵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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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2)皖02民终64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倪某系南陵县为某有限公司登记股东。2018年11月,为某有限公司进行改制,倪某选择分流并实际领取了安置费用。在改制分流前,为某有限公司每年春节前均向所有登记股东(含倪某)发放了一定数额的款项,其中2014年-2016年期间为某有限公司制作的款项发放表名称为“绩效工资、春节补助”,2017年-2018年发放表名称仅为“春节补助”。2018年10月31日,为某有限公司根据经营状况针对所有登记股东(含分流安置和未分流安置)均发放了一笔款项。因倪某认为为某有限公司应当发放2018年1-11月期间的绩效工资和春节补助,故双方产生争议。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驳回了倪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倪某主张的“绩效工资”实际是股东分红而非劳动报酬,且其在2018年11月已离职,无权再要求公司支付后续款项。

三、核心风险警示:企业千万别把“分红”写成“绩效工资”!

这个案子看似是员工讨要工资,实则暴露了企业一个致命操作误区:把股东分红伪装成“绩效工资”发放。很多企业觉得这样操作“省事”——既方便财务做账,又能模糊分红性质。但一旦员工离职后翻旧账,企业就可能吃大亏!

为什么企业会输?关键三点:

  1. “绩效工资”要有制度支撑
    法院明确指出:企业说有绩效工资,就必须拿出白纸黑字的考核制度。本案中,为某有限公司从没建立过绩效考核规则,却在发放表上写“绩效工资”。员工一告,企业连证据都拿不出,直接败诉!
    → 企业自查:您的“绩效工资”真有制度依据吗?还是仅凭老板一句话?

  2. “分红”和“工资”不能混为一谈
    为某有限公司每年发给股东的钱,本质是公司盈利后的股东分红。但企业错误地在表格里写成“绩效工资”,导致员工误以为这是劳动报酬。法律上,分红看持股比例,工资看劳动合同——混在一起就是给纠纷埋雷!
    → 风险场景:

    • 老板给员工发“分红”时写成“年终奖”,员工离职后要求补发?
    • 股东兼员工被辞退,拿着“绩效工资”表格讨要分红?
  3. 离职时没签清账协议=留炸弹
    本案中,为某有限公司在2018年10月给倪某发了一笔钱,但没写明是“结清所有权益”。结果员工咬定“这钱不包含绩效工资”,企业又无法证明款项性质,只能被动应诉。

企业防坑指南(三步搞定):
分清楚“三张表”

给“绩效”上保险

离职时“最后一公里”不能省
员工离职当天,必须签署《权益结清确认书》,写明:

“本人确认与公司无任何未结清的工资、绩效、分红等款项,双方劳动及股东关系终止。”

真实教训:
本案企业本可以避免纠纷——如果当初在2018年10月发钱时写明“此为股东权益清算款”,或离职协议中写清“绩效工资已包含在安置费中”。但因为所有操作都“模糊处理”,最终被员工抓住把柄,官司一路打到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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