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确认债务将导致追债时间重新计算-南陵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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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223民初366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直接摘录法院认定内容):
自2013年下半年起,因南陵县鑫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南陵县金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酒店项目配电工程需要,芜湖某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其分批次供应配电设备,并签订多份《购货合同》。2016年7月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金某酒店公司应于2017年9月底前付清余款216万余元。此后金某酒店公司陆续付款,但截至2020年12月31日仍欠货款173万余元。2021年2月,双方通过《企业询证函》确认欠款金额,金某酒店公司于当月10日支付2万元,4月29日以“服务费”抵扣5万元,剩余166万余元未付。
法院判决结果:
- 金某酒店公司需向某牛电气公司支付货款166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 利息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或"LPR的150%"分段计算(非原告主张的日万分之1.75);
- 驳回原告要求对方承担6万元律师费的请求。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风险一:财务对账确认债务,等于给对方"续命"追债时间!
本案中,被告辩称"债务2017年到期,2021年起诉已超3年追债期限"。但法院认定:2021年2月被告在《企业询证函》上盖章确认欠款,相当于主动承认债务,导致3年追债时间重新计算。这就像借条到期后,借款人又在催款单上签字,债权人又能获得新一轮追债期限。
企业行动指南:
- 财务人员对《询证函》《对账单》等文件务必谨慎盖章!
- 若需确认债务,应注明"仅核对金额,不视为重新确认债权",避免无意中延长追债期限。
风险二:律师费想让对方买单?合同没写清楚等于白说!
原告主张被告支付6万元律师费,但法院直接驳回。原因很简单:合同中未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律师费",法律也无强制规定。就像买卖商品没写"退货包邮",买家就不能要求卖家出运费。
企业行动指南:
- 在合同中明确添加:"若因违约引发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支出";
- 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如"赔偿一切损失",必须写清具体项目。
风险三:逾期利息不能"随心算",超标准法院不支持!
原告主张按"日万分之1.75"(年化约6.4%)计算利息,但法院改按"贷款利率上浮50%"(本案实际约5.775%)。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合同未约定时,逾期利息最高只能按LPR的1.5倍计算,多要的部分法院一律不认。
企业行动指南:
- 在合同中直接写明逾期利率(如"按日万分之X计算"),但不得超过LPR的4倍;
- 若对方拖欠,及时发函要求按约定标准计息,避免日后扯皮。
征和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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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案例名称已按规范隐去,核心法律规则适用于全国企业。2026年企业合规成本将大幅上升,提前布局方能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