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买卖合同时务必明确指定收货人,避免货款损失风险 - 南陵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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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作为企业经营者,您是否遇到过“货发出去了,钱却要不回来”的糟心事?今天我们就用一个真实案例,带您看清买卖合同中的“收货人陷阱”。这个案子特别典型——企业因收货人约定模糊,差点让14万多货款打了水漂。看完这篇,您就能轻松避开这类风险!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19)皖0223民初442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1月17日,原告芜湖某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陵县某星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美的空调产品供货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美的、小天鹅空调设备,并明确约定了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单价。合同还规定:被告需提前25天下订单,货到后一次性付清款项,交货地点为芜湖市南陵县标准化厂房钢构厂区。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3月9日、10日、15日分三次向空调安装人员陈某发送货物,包括美的空调50套(82,500元)和小天鹅空调50套(60,000元),合计142,500元。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货款。庭审中,陈某作证称自己代表季某收货,但不清楚季某具体代表哪家公司;季某则辩称自己不是收货人,还提到曾收到第三方公司支付的10万元空调款,但这笔钱已转付给其他工人,剩余款项要等第三方公司卖出产品后才支付给自己。原告强调与第三方公司无任何关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南陵县某星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需在10日内支付原告全部货款142,500元,并从2019年3月15日起按银行利率上浮30%支付逾期利息,直至款项付清。简单说,原告赢了,被告不仅要还钱,还得额外付“违约金”。
三、核心风险警示:为什么企业总在“收货人”上栽跟头?
这个案子表面看是“货发了没收到钱”,但根子出在合同细节没把关!法院为啥判被告输?关键就三点:
- 收货人“雾里看花”:合同只写了“货到地点”,却没指定具体由谁签收(比如公司指定员工姓名或职务)。结果空调送到后,安装工陈某说“我替季某收的”,季某又推说“代表第三方”。企业一模糊,责任就“踢皮球”——法院只能按合同主体(被告公司)来追责,但过程耗时耗力,您可能连律师费都白搭进去。
- 第三方介入埋雷:被告想赖账,理由是“货款被另一家公司拿走了”。可法院根本不买账!因为合同是原被告签的,第三方公司和这事无关。现实中,很多企业贪图“方便”,让合作方或施工队代收货,结果货款被截留,自己却告状无门。
- 证据链断了一环:原告胜诉,全靠送货单+证人证言+合同细节撑腰。但要是您连送货单都没让指定人签字,或者聊天记录说不清“谁该付钱”,官司输的概率高达80%!
给企业的3个保命建议:
- ✅ 合同里必须写死“谁收货”:别只写“送到某地址”,要明确“收货人:张三(职务:仓库主管),电话:XXX”。如果收货方换人,必须补签书面变更协议。
- ✅ 拒绝“第三方代付”陷阱:合同约定“付款方只能是签约公司”,别让客户说“钱我让A公司付”。真要第三方介入,得在合同里白纸黑字写清责任,否则钱丢了您哭都没地儿!
- ✅ 每一步都留“铁证”:送货时让指定收货人当场签收单;微信沟通说清“这批货谁负责”;甚至拍个收货小视频存手机。别嫌麻烦——1分钟的证据,能省1年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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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案例中公司及人名已按隐私保护要求脱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