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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索赔保险理赔前必须先赔偿员工-庐江县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庐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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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124民初403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03月14日,某玄武岩矿与庐江某昌井巷有限公司签订“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某玄武岩矿将南陵县蝌蚪山矿区建筑碎石用玄武岩矿50万吨/年技改采掘工程发包给庐江某昌井巷有限公司施工。协议签订后,庐江某昌井巷有限公司成立了芜湖某玄武岩矿采矿项目部,负责某玄武岩矿的矿井巷掘砌、采矿爆破工程。王某松系庐江某昌井巷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08月15日09时许,王某松在庐江某昌井巷有限公司承包的南陵县蝌蚪山矿区工作时,由于山顶大面积坍塌产生冲击波,导致在井下工作的王某松等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因维稳需要,某玄武岩矿代替庐江某昌井巷有限公司在南陵县工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与受害人王某松近亲属赵某芳(王某松妻子)等人达成赔偿协议,由某玄武岩矿代替庐江某昌井巷有限公司赔偿赵某芳等人150万元,该款待从庐江某昌井巷有限公司工程款中扣减。庐江某昌井巷有限公司在人保财险庐江支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为6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8年03月07日0时起至2019年12月31日24时止。

法院判决:人保财险庐江支公司需在10日内向庐江某昌井巷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6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800元。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索赔保险前,必须先赔员工!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常见的“保险误区”:以为买了保险就能直接拿钱,却忘了最关键一步——必须先向员工赔到位!

法院为啥判保险公司赔钱?因为庐江某昌井巷有限公司虽然没自己掏钱,但通过某玄武岩矿代付了150万元赔偿款(有调解协议和收条为证),相当于履行了对员工的赔偿义务。保险合同白纸黑字写着:“企业没赔员工,保险公司就不赔企业”。如果公司光喊“我买了保险”,却拖着不赔员工,保险公司完全可以理直气壮拒赔!

企业要避开这个“坑”,记住三句话:

  1. “赔员工”是“拿保险”的前提:雇主责任险不是“提款机”,企业必须先真金白银赔给员工(哪怕通过第三方代付),并保留好赔偿协议、收据等证据。
  2. 别让“代付”变“漏洞”:本案中玄武岩矿代付150万元,法院认可了。但如果是口头承诺或私下转账,没签协议、没留凭证,保险公司很可能说“你没赔”,企业就白忙活!
  3. 投保时别只看保额:签合同时重点读“赔偿条件”条款(比如本案的“被保险人未赔偿雇员,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别等出事才后悔。

举个栗子

一句话总结:保险是“事后补偿”,不是“事前兜底”。企业不先担责,保险公司绝不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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