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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用工不能逃避工伤赔偿责任-成都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庐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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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1)川01民终1680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9月8日,张某第一天到庐江某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地上班时,不慎造成腰椎爆裂骨折和手指皮肤裂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3日裁决确认张某与庐江某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未提起诉讼,裁决生效。同时,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张某的日工资标准为260元。
法院判决庐江某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张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15967元。二审法院驳回了该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实则戳中了企业用工的“软肋”:很多老板以为把工程“包给个人”或“挂靠”就能甩掉责任,结果一出事就被判全额赔偿。法院用判决明确告诉企业:挂靠用工不是“免责金牌”,劳动关系一旦被确认,工伤赔偿一分都不能少!

为什么庐江某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败得这么惨?关键在三个误区:

  1. “不知情”不等于没责任:公司辩称张某是案外人张某平(原张小平)私下聘用的,自己“不知情”。但仲裁裁决早已确认劳动关系,公司当时没上诉,等于默认了事实。就像你租房子给别人,租客出事了,你不能说“我不知道他住这儿”就不管——法律只看实际管理关系,不看“口头推责”。
  2. “小病大养”不能靠猜:公司认为张某伤势轻,停工留薪期应该只有4-6周。但法院直接按《成都市工伤停工留薪期目录》判了3个月。企业别自作聪明“估病情”,工伤标准是死的:腰椎骨折+手指伤,目录明文规定就是3个月!主观缩短?纯属白费力气。
  3. 工资标准要自己举证:公司声称张某日薪200元,却拿不出考勤表或工资单,只靠一份“证人证言”(还是邮寄来的,证人没出庭)。法院直接采信了张某主张的260元/天。记住:员工说多少,你拿不出反证,就得按他说的赔!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法律不是“事后灭火器”,而是“事前防火墙”。企业老板们别总想着“出了事再找律师”,规范用工才是真省钱。比如员工第一天上班,花10分钟办个入职手续,就能避免本案这种“第一天受伤赔11万”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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