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交房前必须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界首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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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2)皖1282民初400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9年6月25日,王某、孙某与界首市汇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汇鑫·金域长安"329号项目房屋,总价款427777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合同第九条约定,商品房交付条件: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3.该商品房部分分期综合验收合格。第十一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21年11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第十二条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约定时间交房的,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第二十条约定,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73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出卖人按日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2021年11月30日,界首市汇某置业有限公司将房屋交付给王某、孙某。
法院判决:界首市汇某置业有限公司需支付王某、孙某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7月4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8394.4元;同时驳回王某、孙某要求办理房产证和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交房不是"交钥匙"这么简单,手续不全就得赔钱!
很多企业老板以为,只要把房子钥匙交给业主,就算完成交房任务了。但这个案例狠狠打了这种想法的脸!法院明确指出:交房必须同时满足三个硬条件——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房屋测绘报告、分期综合验收合格证明。
为什么界首市汇某置业有限公司输了官司?
- "假备案"不等于真验收:公司虽然提供了建设单位自己填写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但缺少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就像学生交作业只写了名字没写答案,老师肯定不认可!
- 业主收房≠认可质量:即使王某、孙某签了收房单,也不能视为他们认可房子合格。毕竟房子关系到生命安全,不能因为业主不懂法就"将就入住"。
- 违约金算得明明白白:合同约定按日万分之二算违约金,18394.4元看似不多,但要是拖一年,40多万的房款每天就得赔80多元,积少成多很吓人!
企业避坑指南:
✅ 交房前做"三查":
- 查备案文件:必须拿到住建部门盖红章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不是建设单位自己打印的表格!
- 查配套设施:消防、绿化等必须通过验收(很多开发商栽在这点上)。
- 查合同细节:特别注意"交付条件"条款,别被销售压力忽悠提前交房。
⚠️ 特别提醒:
- 业主收房时,千万别让员工说"先收房再补手续"!这种口头承诺没用,法院只看书面证据。
- 如果真遇到验收延期,立刻书面通知业主并协商补偿方案,比事后打官司划算得多。
- 办房产证的前提是房子合格,问题房根本不存在"逾期办证"责任(本案例中法院就驳回了这部分诉求)。
一句话总结:房子没通过政府"大考",就敢交钥匙?等着付违约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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