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签字确认后不得再追加款项-怀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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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2)皖0321民初136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2年10月23日,怀远县某投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蚌埠市某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怀远县嘉富新城、新河花园安置房项目BT(投资建设-移交)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设备、安装、装修、室外市政配套、绿化等全部工程;BT合同价以怀远县审计局最终审计价格为准,人工费每工57元按定额计入调整等内容。
2014年1月7日,蚌埠市某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上述工程中的新河花园安置小区A25#、A27#、A29#、A30#楼及裙房楼转包给周某某施工,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工程结算依据按照大合同结算方式结算。结算价为最终审计价;周某某须向蚌埠市某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交纳本合同总工程价款的1%管理费、4%的财务费用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周某某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怀远县新河花园安置A区25#、27#楼于2015年7月10日竣工,怀远县新河花园安置A区29-30#及裙房于2016年1月15日竣工。
2021年1月15日,安徽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周某某进行结算,形成《工程结算单》一份,载明:周某某承包施工的怀远新河花园25#、27#、29#、30#楼及裙房工程,截止2021年1月15日经双方认可以下结算:工程总决算金额为101382137.5元,现已付工程款为41240551.02元,扣管理费6082928.25元,扣税金4789655.39元,扣还借款24435736.13元,余欠工程款24833266.72元,欠付利息22151275.51元,合计欠款46984542.23元,以上结算为双方最终结算金额,双方在此结算之前所有签署的单据作废等内容。该结算单由安徽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盖公章及周某某签字确认。
另查明,2014年4月10日,蚌埠市某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安徽某龙建设有限公司;2014年5月5日,安徽某龙建设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安徽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周某某要求两被告偿还施工人工调整费6534022.13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双方已通过《工程结算单》进行了最终结算,且该结算单明确注明"为双方最终结算金额"、"之前所有签署的单据作废",而周某某未能证明本次诉请的人工调整费被排除在最终结算之外,因此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给所有建筑企业敲响了警钟:一旦在"最终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几乎不可能再追加任何款项。我们用大白话来分析企业应如何避免这种风险:
1. "最终结算"不是普通对账,而是"生死状"
很多企业负责人以为结算单只是核对一下已付工程款,殊不知一旦签上"最终结算"、"之前所有单据作废"这类字眼,就等于给整个工程画上了句号。就像本案中的周某某,明明认为有11元/工日的人工费差额没拿到,但因为2021年签的结算单写了"最终结算",法院直接认定所有款项都已结清。提醒:签结算文件前务必逐条核对,确认没有遗漏应得款项,特别是政策调整可能带来的额外费用。
2. 政策变化≠自动涨价,合同约定才是"金标准"
本案中,周某某主张根据2013年的政策文件,人工费应从57元/工日涨到68元/工日。但法院指出:合同明确约定"人工费按57元/工日调整",而政策文件只是指导意见,并非强制性规定。关键点:如果合同中没有写明"遇政策调整则相应变更",即使政策变了,也必须按原合同执行。企业应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好价格调整机制,比如写明"人工费按工程所在地最新定额标准执行"。
3. 证据链断了,再有理也白搭
周某某主张自己垫付了人工费差额,却拿不出有效证据证明这些钱没包含在最终结算里。法院不是"谁有理就支持谁",而是"谁有证据就支持谁"。实用建议:
- 施工过程中所有费用变动都要有书面确认,比如发包方签字的签证单
- 政策调整文件要立即发函给发包方,要求确认是否适用
- 每次付款都备注用途,避免与工程款混同
4. 拖得越久越被动,权利不用过期作废
工程2016年就竣工了,周某某直到2021年才主张人工费差额。虽然法院没直接以"超时效"驳回,但拖延导致证据更难收集。血泪教训:发现问题要立即沟通解决,不要想着"等结算时一起算",否则很可能像本案一样,等到最终结算时才发现"生米已成熟饭"。
5. 下游包工头更要瞪大眼睛
本案中周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既不是BT合同主体,又与发包方无直接合同关系,维权难度更大。特别提醒:
- 包工头接活时要确认总包方与发包方的合同关键条款
- 自己的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结算方式和价格调整机制
- 每次阶段性结算都要单独确认,别等到最后"大包干"
一句话总结风险点:工程结算签字如卖身契,白纸黑字难翻案;合同约定大于天,政策变化不算钱;证据链条要完整,拖延主张是自残。
企业要避免这类"签字即认命"的困境,关键在于事前防范。征和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专业法律顾问服务,特别针对工程结算风险设计了"三步防控法":合同签订前条款审核、施工过程中风险预警、竣工结算前全面复核。我们的服务以极高的性价比著称,企业可先试用3个月,满意后再付款,让法律风险在萌芽阶段就被精准掐灭。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才能让您的工程款结得明白、拿得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