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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能以经营困难为由逃避合同付款义务-和县服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和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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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523民初540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6月15日,杭州某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和县某有限公司签署《电梯维保合同》,约定:自2022年6月15日起至2023年6月20日止,杭州某公司为和县某公司的34台电梯提供为期12个月的维护保养服务;维护保养服务总价为76619.58元,付款周期按季度付款。合同第二条第3、4款约定:杭州某公司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和县某公司提供等额、合法有效增值税发票;和县某公司须于收到发票后30日内,支付上一季度电梯维护保养费用。合同第七条第9款约定:和县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费用的,每延误一日应当支付延误部分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杭州某公司按约履行了全部服务义务,并分别于2022年9月16日、2022年12月2日、2023年3月6日、2023年6月7日向和县某公司开具了额度为19154元、19154元、19154元、19157.5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县某公司支付第一期与第二期部分维保款后,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合同款项,现尚欠杭州某公司电梯保养服务费41763.58元。

法院判决:和县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杭州某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电梯保养服务费41763.5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23年7月7日至2025年7月2日为2753.99元;2025年7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以41763.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计付)。

三、核心风险提示:合同不是"橡皮筋",经营困难不能当"免死金牌"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道理:企业经营再困难,也不能随便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县某公司辩称"因房地产市场下行,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尚未支付",但法院明确指出:这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正当理由"!

很多企业老板有个误区,认为"我公司现在困难,晚点付款没关系"。但法律不是这么规定的!法院判决清晰地表明:

  1. 合同就是"金规铁律":只要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且合法有效,就必须严格履行。合同里约定"收到发票30天内付款",就是30天内必须付,不是"有空再付"。

  2. 经营困难≠正当理由:房地产下行、资金紧张这些市场因素,法院认为都不构成"正当理由"。就像你去超市买东西,不能因为自己钱包瘪了就说"我下周再给你钱"一样。

  3. 发票是付款的"敲门砖":杭州某公司按时开出发票,这成了他们胜诉的关键证据。如果他们没开发票,法院可能就会说"你没按约定提供发票,对方可以不付款"。

  4. 违约金不是摆设:4万多元欠款,光违约金就将近3000元,还可能继续增加。很多企业以为拖一拖没关系,殊不知每天都在产生额外成本。

  5. 不出庭=自动认输:和县某公司没去法院出庭,等于自己放弃了辩解机会。就像打官司"弃权"一样,法院只能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判案。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记住:商业社会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今天你因为"困难"不付款,明天别人也会这样对你。守合同、讲信用,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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