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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工程交给 牵头人 施工仍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 和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和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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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号:(2020)皖0523民初110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和县某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经营所需搭建钢管大棚,联系何某,由何某从事大棚搭建工程。何某找到石某,石某遂至某龙公司工地,约定每天工资200元,包括运送钢管至实施地等事项。2018年3月25日上午,石某在驾驶拖拉机运送搭建大棚材料至工地时受伤;3月26日经南京鼓楼医院诊断为:腰椎骨折、腰椎滑脱、椎管狭窄、脊髓受压、肋骨骨折、双下肢静脉血栓形成等,随后多次住院治疗,共计支付医疗费133883.12元。经安徽华泰司法鉴定所鉴定,石某构成伤残二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全护理依赖。

法院认定石某的损失合计为1513571.64元,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法院判决和县某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75%的赔偿责任,扣除已支付的20000元后,需赔付石某各项损失1115178.73元;石某自行承担25%的责任。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的核心问题在于:企业以为把工程交给"牵头人"就能规避责任,结果却要承担近112万元的赔偿。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觉得:"我让老何找人干活,工资也是他发的,出事跟我有什么关系?"但法院的判决告诉我们:这种想法非常危险!

为什么企业要承担主要责任?

  1. "牵头人"≠真正承包商:法院认定何某只是"牵头人",与某龙公司是"无偿委托关系",而非真正的工程承包关系。简单说,何某就是帮公司找人的"中间人",不是独立承包商。公司试图用"工程发包"来推卸责任,但证据显示何某与工人同工同酬,工资由公司直接结算,因此法院认定石某是直接为某龙公司提供劳务。

  2. 安全责任不可转嫁:即使公司将部分工作交给个人,作为工程发包方,仍需对工作场所安全负责。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安全的运输设备(拖拉机横梁断裂导致事故),也未对临时工进行安全培训,这是被判承担75%责任的关键原因。

  3.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误区:企业常混淆这两个概念。劳动关系需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等,而劳务关系是临时性用工。本案中,石某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此前劳动仲裁和诉讼已确认),但作为劳务接受方,公司仍需对劳务过程中的人身损害负责。

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3个关键点

1. 别让"老张""老李"当模糊的"牵头人"
很多企业习惯说:"老王,你找几个人来干活,工资按天算。"这种模式风险极大!
✅ 正确做法:

2. 安全管理不能"外包"
企业常认为:"活包出去了,安全就是对方的事。"但法律规定,发包方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有监督义务!
✅ 正确做法:

3. 临时用工必须规范
日结工资、口头约定等"灵活用工"方式极易引发纠纷。
✅ 正确做法:

一句话总结:工程可以外包,但安全责任不能"甩锅"!企业以为找个人当"牵头人"就能规避风险,实际上可能因关系认定不清而承担更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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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当事人姓名、企业名称已做脱敏处理,案件细节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