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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及时通知债务人是保障追偿权的关键-凤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凤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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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421民初401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2年6月30日被告凤台县某德商贸有限公司与凤台农村商业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从凤台农村商业银行借款2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2年6月30日至2023年3月30日,期限内合同利率为年利率6.16%,逾期按1.5倍罚息。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同日,李某、王某、凤台县某居置业有限公司就上述借款与凤台农村商业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被告凤台县某光经济房开发有限公司与凤台农商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凤台县某光经济房开发有限公司愿意以其所列抵押财产清单作为抵押物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和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2022年6月30日,凤台农村商业银行向凤台县某德商贸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500万元。借款到期后,凤台县某德商贸有限公司和担保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部履行本息偿还义务。后凤台农商行与凤台县某兴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凤台县某兴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并向凤台县某德商贸有限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告知上述债权转让给凤台县某兴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事实。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凤台县某德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789万元(截至2023年12月24日),并支付后续利息;李某、王某、凤台县某居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凤台县某兴公司对凤台县某光公司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但驳回了律师费请求,因为原告未能证明律师费已实际发生。

三、企业如何防范类似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借钱不还”的简单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常忽视的两大风险点:债权转让的“通知漏洞”证据保存的“细节缺失”。非法律人士也能轻松避开这些坑,关键记住以下三点:

1. 债权转让后,必须“当面告诉”债务人!
本案中,凤台农商行把债权转给某兴公司后,立刻书面通知了某德商贸公司,这才让法院认可某兴公司有权追债。现实中,很多企业以为签了转让协议就万事大吉,结果债务人继续把钱还给原债权人,新债权人反而“竹篮打水”。

2. 主张费用要有“真凭实据”,光写合同不够!
某兴公司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却被法院驳回——因为只提供了合同条款,却拿不出律师费发票或付款记录。合同里写“违约方付律师费”只是起点,实际发生并留痕才是关键。

3. 担保不是“万能护身符”,关键看手续是否规范
本案中,某光公司用房产抵押、李某等人提供个人担保,法院才支持了优先受偿权。但如果抵押没登记或保证人签字造假,担保就可能“作废”。

总结一句:企业经营中,“签合同只是开始,管过程才是关键”。从债权转让到费用主张,每一步都要像发工资一样留痕——通知要书面、花钱要发票、担保要登记。别等打官司才后悔“当时没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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